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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司法改革:强化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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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彼得一世统治时期,法律这一以适当形式宣布的帝王意志的概念得以形成。
而在此之前的17世纪,沙皇要与大贵族杜马一起作出的决定才被认可为最高法令,这样的法令一般开头会这样写:“沙皇颁圣谕,大贵族做决定……”
但是17世纪下半叶已经出现了未经大贵族杜马同意而由沙皇“签署”
的诏令。
在彼得一世统治时期,随着专制制度的形成,唯有皇帝的诏令才被看作是最高当局的法令。
而且整个司法制度也都是由沙皇领导的,沙皇本身也是最高裁判者。
独立颁布法律强化了彼得一世的专制皇权,同时法律的作用和地位在彼得一世实施改革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强化,这反过来又增强了沙皇的权威。
在彼得一世执政时期,一切法律均以皇帝签署诏令的形式颁布,如果法律具有其他的形式,如条令、章程,则要有皇帝的特别诏令才能生效。
虽然法律草案常常是由各个中央机关——参政院、正教院、各委员会制定和讨论的,但要成为法律,必须经皇帝亲自批准。
参政院可以进行草拟,但在沙皇核准、颁布和纳入章程之前不能公布、生效。
按各机关的总章程的规定,皇帝“给参政院和各委员会的诏令,以及参政院给各委员会的指令,必须是书面的,因为参政院和各委员会任何时候均不得发布口头指令”
。
凡是详细规定“国家大事”
的诏令,不仅应寄发有关机关和省份,而且要通过各种途径向全民昭示,以便所有人均能知悉,所以还专门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不懂法律作为借口。
按照1722年4月17日的诏令,法律的解释权只属于皇帝本人,只有当皇帝不在时,参政院才可以作出解释,但随后必须由皇帝核准。
与之前沙皇只限于在官吏拟就的诏令上签字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彼得一世亲自参与撰写法律条文。
彼得一世统治时期的立法条文以详细清晰而著称。
彼得一世非常重视对法令的解释,阐明道理,认为“说理高于一切美德,因为任何缺乏智慧的美德都是空洞无物的”
。
总之,这一时期俄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竭力使生活的各个方面服从于巩固君主专政,维护贵族统治阶级的利益。
对此,费奥凡·普罗科波维奇的论证说明了彼得一世对俄国司法体系改革的出发点:专制君主有权干预任何事务,只要这是“祖国的特殊利益所需要的”
。
一、强化立法
在彼得一世统治期间,法律成为贯彻君主和统治阶级意志的重要工具。
俄国公布的法律条文出现了第一次爆发式增长,彼得一世在位期间颁布了近3500条法律。
专制制度的国家以“共同利益”
为借口,实际上却竭力使臣民的生活服从对统治阶级有利的严格规范,法律的规定事无巨细,乃至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琐事中也要树立服从“精神”
。
这一时期的法律主要有3种形式——诏令、条令和章程,绝大部分法律都是以单个诏令的形式颁布的。
在彼得一世时期,对现行法律做了重大修改的最重要的诏令是1714年的一子继承法、1722年的官秩表、1723年关于法院形式的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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