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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与道德制度及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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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家中,常有以“人心”
“道心”
“人欲”
“天理”
,对言者;性善性恶,亦为中国数千年来学者所聚讼之一大公案。
依上所说之意,凡欲皆好,则人性亦自本来是善,或亦可说,欲本是天然的事物,只是如此如此,正如山及水之如此如此,本无所谓善恶,或亦只可谓为可能的善或恶。
但人因欲之冲突而求和;所求之和,又不能尽包诸欲;于是被包之欲,即幸而被名为善,而被遗落之欲,即不幸而被名为恶矣。
所被名谓善者,又被认为天理;所被名为恶者,又被认为人欲。
人欲与天理,又被认为先天根本上立于反对的地位。
吾人以为除非能到诸欲皆相和合之际,终有遗在和外之欲。
则欲终有善恶之分。
欲之善者,名为“道心”
可,名为“天理”
亦可。
欲之恶者,名为“人心”
可,名为“人欲”
亦可。
要之其分界乃相对的,非绝对的;理由详下。
所谓道德及政治上、社会上之种种制度,皆是求和之方法,皆所以代表上文所谓“人道”
也。
现在所有之诸特殊的方法,虽未必对,即虽未必真是所谓人道之当然,然求和之方法终不可少,人道终不能废。
荀子云:“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
(《荀子·礼论篇》)人不能生存于乱中,所以必有道德制度以整齐划一之。
故无论何种社会,其中必有道德制度,所谓“盗亦有道”
,盖若无道,其社会即根本不能成立矣。
历史上所有之道德的,政治的,社会的革命,皆不过以新道德制度代旧道德制度,非能一切革去,使人皆随意而行也。
其所以者,盖因人与人之间,常有冲突;人间之和,既非天然所已有,故必有待于人为也。
哲学史中,诚亦有反对一切道德制度,而欲一切革去者。
和为天然所已有,故无须人为以求之,此其所根据之假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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