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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依从前之教育方法,儿童游戏是恶,在严禁之列,而现在则不然。
正因依现在之教育方法,游戏亦可包在其和之内故耳。
假使吾人能立一种道德制度,于其中可得一大和,凡人之欲,皆能包在内,“并育而不相害”
,“并行而不相悖”
,则即只有善而无恶,即所谓至善,而最丰富、最美满的人生,亦即得到矣。
道德制度必至此始可免吃人之讥。
至于此等道德制度果否可能,乃另一问题;吾人固深望其能,而又深惧其不能也。
不过知此则知所谓天理人欲之分界,乃相对的,非绝对的。
道德制度,如已极端普遍流行,一般人对之皆不知不觉而自然奉行,则即成为风俗。
社会之有风俗,犹个人之有习惯。
个人之较复杂的活动,方其未成习惯之时,须用智力之指导;但及其行之既久,已成习惯之后,则即无须智力之指导,而自达其目的。
社会中之风俗,其始亦多系理智所定之道德制度,以种种方法,如刑法教育之类,使人勉行者;及其后则一般人皆有行之之习惯,不知其然而自然行之,于是即成为风俗。
社会中之风俗与个人之习惯,皆为人生所不可少者。
先就个人之习惯言之,在吾人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之事,皆依习惯而作。
惟其如此,故吾人之智力,可专用以应付新环境,新事实,而作新活动。
若非然者,吾人将终身循环于简单的活动之中,永无进步之可能矣。
如吾人幼时之学走路写字,甚非易事;但既成习惯之后,吾人只须决定向何处行,则吾人之腿即机械地自然而走;吾人只须决定写何字,则吾人之手即机械地自然而写;皆不更须智力之指导。
如吾人之写字,终身皆如始学写字时之费事,则吾人将不能执笔作文,盖执笔时吾人将永须以全力注意于写字也。
其他类此之事甚多。
总之吾人若对于诸活动不能有习惯,则将终日只能做穿衣、吃饭、漱口、刷牙等事,而他一切事皆不能做矣。
故习惯乃效能及进步之必要条件也。
风俗之在社会,犹如空气,使人涵养其中,不有意费力而自知诸种行为之规律,何者为所应做之事,何者为所不应做之事;其维持社会安宁及秩序之力,盖较道德制度为尤大。
盖人之遵奉诸制度与道德,乃有意的,而其遵奉风俗,乃无意的,自然的也。
习惯与风俗之利,已如上述。
然因习惯、风俗之固定而不易变,吾人如发现某种习惯或风俗之有害,而欲改之之时,亦极困难。
于是所以使进步可能者,反足以阻碍进步。
社会中之风俗,尤为如此。
然吾人于打破旧风俗之后,必成立新风俗,于打破旧习惯之后,必成立新习惯。
此亦吾人所无可奈何者也。
(选自《人生哲学》,1926年9月商务印书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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