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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公民概念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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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概念,今天几乎是一个国际社会通用的概念,但这并不见得每个国家都在同一含义上使用公民概念。
公民概念在一个国家发展的特殊历史或阶段,影响着人们对公民概念的理解和运用。
公民概念被中国社会接受的历史并不长,但却是一个足以影响中国社会生活的过去、现在及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近代以前
从词源学考证,汉字的“公”
和“民”
都分别有着丰富的含义。
“公”
和“民”
连在一起组成的新词,是近代以后才出现。
“公民”
一词是舶来之物,它最初进入中国人的政治语汇的时间应该是在20世纪初,大致是出现在近代文人志士介绍西方宪法的著作中。
诚如西方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所说:“在西方之外,从来就不存在城市公民的概念。”
中国传统社会,以“民”
为核心的相应政治关系中,政治人格并没有独立的彰显。
在朝堂,占主导地位的君臣关系,完全是一种依附关系。
在民间,传统社会中宗法组织内部俨然是一个小社会,族长、家长握有支配财产、执行族规家法、决定同族人公共事务的大权,同时,也能够和政府管理衔接,“往往把监督族人完课税、服役、承办官府事务作为自己的要务”
,极难提供现代公民可资发育的土壤温床。
缺乏民主政治、没有独立的个人地位、森严的封建等级,是造成近代前中国公民概念缺失的主要原因。
于君,传统中国社会一直是实行皇帝专制,民主政治无从产生。
偶有圣贤明君重视人民,也只是民本思想的短暂流露。
于民,公民无须享有和行使政治权利,只需做一个安分的守法主体、一个顺从的义务主体即可。
个人没有独立的人格,更不能享有独立的公民地位。
见微知著,在传统中国,国家实际上是一个扩大了的家族组织。
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的政治理想,是一种典型的“家国同构”
;个人自由必须依附于家族才有文化合法性,才能生存,才能有地位。
在这种制度安排之下,个人本位的公民难以生成。
封建等级制,严格锁定了所有人的身份,公民概念、公民思想无从产生。
中国古代社会,一切奉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
奴婢、奴才、臣子、臣民等等,都遵循的是严格的等级界限,每一等级不可逾越。
三纲五常顺民教育的长期教化,侵蚀了人的心灵,使得民众自愿安于这种等级划分,并习惯成为顺民。
二、从臣民、国民到人民、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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