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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公民概念在中国(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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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臣民到国民

中国近代史上的立宪运动,是从清朝末年开始的,标志事件便是在内外交困和各方压力下,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作为预备立宪的纲领。

但该文件仍未脱离两千多年来的君臣关系的影响。

《钦定宪法大纲》的最后专章象征地规定了“臣民的权利”

,但所有的“民”

均被称作“臣民”

,仍需要接受传统的三纲五常的约束。

辛亥革命之后,清王朝在辛亥革命的革命压力之下,企图力挽颓势,于1911年10月30日仓促出台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无论这部宪法性文件是否可信,当时的摄政王、身为皇帝生父的载沣在形式上“还装模作样去太庙宣誓拥护”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不再出现“臣民”

,而采用了“国民”

的提法,但也仅在第7条规定:“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中公选之。”

除此之外,通篇不提人民或国民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在中国近代立宪运动史上,《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一直被后人视作清王朝“假借立宪之名,行抵革命之实”

的招数,但法律文件从臣民到国民的转变,却是在这一过程中悄然完成的。

通过明文表达,至少清王朝意识到了形式平等的重要性,显示了一定的历史积极意义。

当然,法律文件采用“国民”

这一词汇,并不代表它在中国的最早使用。

大量文献论据表明,近代中国的文人志士在呼吁立宪、设立议院时,在传播西方宪法思想和著作时,就已经开始使用“国民”

一词。

学界人物的宪法语汇被官方接受,说明清王朝深感立宪之必要,虽然为时已晚。

两千多年前,我们的祖先提出了君臣、君民、官民以及君子与小人等概念,并且以此规范人们之间的政治关系。

而当我们接受“国民”

这一外来词汇时,也就意味着中国社会对政治关系产生了全新的认知。

(二)“国民”

与“人民”

同时使用

现在能够考据到的、最早把西方的“”

翻译成中文的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他在1864年出版的译作《万国公法》中翻译为“人民”

“人民”

一词在丁韪良的解释中具有丰富的内涵,诸如,人民是有一国国籍的,不仅是承担义务的主体,也是拥有广泛权利的主体。

这一基本的“人民”

内涵,后来被知识界广泛采纳,并逐渐出现“国民”

“公民”

等不同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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