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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也指出:“权利思想者,非徒我对于我应尽之义务而已,实亦一私人对于一公群应当尽之义务也。”
可见,此时思想界对国民权利的强调,更多的目的是由爱一己之权利,推广到争取国家之权利,更多反映的是国民挽救危亡的责任心。
这是由近代中国救亡图存的历史任务所导致的,但这些思想构成了中国公民身份的重要的起源和基础。
政治话语的变迁,无不折射出政治文明的转型进程。
近代中国臣民到国民的变化,是一项重大的进步;而国民到公民的变化,则是相对悄然进行的。
近代社会的变动中,思想界以及很多仁人志士,为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做出了历史性功勋,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实现了天下向国家、民族的转换,从而将“公”
与“公共”
的内涵,注入了国家、政府、公理、公正的意义。
虽然,他们在关于国民、公民的思想表达中,也不自觉地透露出传统君民关系的不彻底表达,从反面说明了传统臣民、子民观念的深远影响,但无论怎样,这都开启了中国公民身份的思想源头。
无论是其中积极的思想成分,还是一些带有历史痕迹的思想,对中国以后的公民身份建设的历程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公民与人民
(一)国民悄然隐退,人民主流发端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颁布,这是中国第一部具有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共同纲领》不仅继续沿用“人民”
作为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而且在主权归属者上也同样使用的是“人民”
。
例如,第12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
但是,《共同纲领》并没有完全弃“国民”
而不用,只是在有关义务的条款中使用“国民”
这一用语。
如第4、第5条在规定各项权利时,主体采用的是“人民”
一词,而在第8条规定义务时主体却采用“国民”
一词,其次是在第42条提倡公德时,再次采用了“国民”
。
关于人民和国民之间的区分,时任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在所作的《关于〈共同纲领草案起草经过和纲领的特点〉的报告》中作了较详细的说明。
“人民”
是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从反动阶级觉悟过来的某些爱国民主分子。
“而对官僚资产阶级在其财产被没收和地主阶级在其土地被分配以后,消极的是要严厉镇压他们的中间的反动活动,积极的是更多地要强迫他们劳动,使他们改造成为新人。
在改变以前,他们不属于人民范围,但仍是中国的一个国民,暂时不给他们享受人民的权利,却需要使他们遵守国民的义务。”
周恩来同时强调,这正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大体现。
可见,作为“人民”
内部的国民与“非人民”
的国民,在享受权利上存在天壤之别。
(二)公民概念的正式使用
新中国最早使用“公民”
的规范性文件,被公认为是1953年4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其中第4条:“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居留于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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