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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回答是:凡是居留于中国境内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其业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公民资格、年满十八周岁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显著地,在这个回答中将“业已取得国籍者”
和“具有公民资格”
明确作为并列的两个条件。
同时,为准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做好选民登记工作而颁发了《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
其中第三条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应进行登记。”
这样的法律规定,似乎表明了国民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而公民资格是一个内涵更加丰富的词汇,并不是取得国籍的当然结果。
取得国家国籍即成为一个国家国民,但若没有取得公民资格,就不一定是一个国家的公民。
“公民”
概念正式出现在宪法文本中是1954年宪法,扩大了《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宪法权利主体的范围,奠定了中国历部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制度基础。
1954年宪法调整了《共同纲领》的结构,即把基本权利主体由国民改为公民,并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把基本权利列为第三章,置于第二章国家机构的后面。
“中国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每个公民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就确定了每个公民在社会生活、国家社会中的地位。”
但是,“人民”
这个概念,在经过“历史”
的千锤百炼,已逐渐成为中国政治语话的一个象征,即代表着“进步、革命、积极向上”
的一种精神,甚至被广泛演绎为“集体、社会、国家、正义”
等内涵。
这集中表现在1956年以后的“反右”
“**”
中。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拨乱反正之后,伴随着宪法学的恢复与发展,作为学术概念的“公民”
“公民权利”
重新回到中国宪法学者的学术视野之中。
基于以上状况,新中国成立以后,长期以阶级斗争为中心,公民身份难以实现和保障,教育主要围绕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公民教育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教育。
因此,虽然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几部宪法都明确了公民的法律地位,但由于历史缘由,出现了严重的宪法文本与社会实践相脱节的现象,在当时特定的政治形势下,更多强调的是公民的服从性义务,公民的权利保证无从得以实现。
(三)公民概念的正式明确及普遍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现行宪法对于公民概念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含义的明确确定,一直到1982年颁布现行的《宪法》后,才得以清楚地呈现。
《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这表明,在中国,公民除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没有另外的资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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