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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公民概念在中国(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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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公民的范围得到扩大,而且公民之间的资格平等性也得以彰显。

可以明确,一国社会成员一旦具有公民的身份,那么原先与人有关的其他身份或属性,诸如阶级、集团、地域、民族、性别、职业、信仰、地位、经历等等差别,在法律面前一概变得狭隘了。

此时,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抽象地成为脱离了各种社会关系的国家中的一个最小单位,共同的身份决定了具有某些共同的人性。

这就是公民身份与其他身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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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对公民的私有财产仍然存在过不公平对待。

2004年之前,《宪法》中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但对私有财产仅规定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这些规定存在两个不足:一是对私有财产的界定不完全,仅列举生活资料,而没有包括生产资料。

这样显然不利于启动民间投资,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二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没有提到与公有财产平等的高度,财产权仍然不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对私有财产与对公有财产的保护仍有不少差距。

在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层面,如《民法通则》《刑法》中也未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因此,对私有财产也缺乏基本法律的保护,体现了对不同所有制财产保护的不平等。

在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规定还相当零散,不成系统,缺乏统一性,有的还带有不少对私有财产限制性、歧视性规定。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在宪法中加强私有财产保护的议案”

,成为当年“两会”

唯一的修宪提案。

2004年3月14日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明确规定了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并对财产权的保护进行限制。

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公民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地位逐渐提升,国家对公民及其私有财产保护力度也是越来越大。

今天,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对公民概念有了相当一致的共识,公民应该是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权力和具备相应能力的人。

一方面,每个国民根据政治权利的平等原则,都应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政治权利;另一方面,每个国民也都应该具备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政治能力。

对于那些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公民,政府负有义务和责任,通过公民教育而使这些国民具备相应能力。

换言之,保障每个国民的政治潜能得到实现,乃是国家的义务和国民的权利。

从性质上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

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而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一个人取得了某一国家的国籍,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就可以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如果他侨居在国外,他也受所属国家外交机构的保护。

经过了数千年的发展更替,公民和历史共同走到了今天,公民与国家治理都呈现出新形势下的新形态,数字世界已经产生,数字世界的产生又催生出公民的全新形态——数字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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