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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公民概念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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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概念的缘起
“公民”
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历史记录中。
从流传下来的书籍可以发现,当时的执政官谈论“公民”
一词已经非常习以为常。
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较全面地论述了最初的公民形态,并提出了最初的公民理论。
他的老师柏拉图也在其著作中谈到了公民问题,更早时期的《荷马史诗》也反映了早期的公民生活。
从历史资料看,前希腊时期已经有“公民”
的印迹。
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人类经历了漫长的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社会。
氏族内,每一成员平等地享有权利与义务。
但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商品贸易和社会分工的发展,这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共有经济为纽带的制度,受到了挑战。
氏族、胞族、部落成员和外人逐渐杂居起来。
原有的氏族社会组织渐渐解体,城邦逐步成形,血缘政治中增添了“契约”
意义的政体。
此时城邦不再是原始社会的一个个组织,而渐渐形成了一个个“城市国家”
。
所谓“城市国家”
或“城邦国家”
,就是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围不大的部分农村所构成的独立“城邦共同体”
。
每个城邦“自给自足”
,各个城邦之间互为独立,互不统属。
然而,由于城邦需要指定一部分人持续性地处理共同体的公共事务,于是开始出现了主权者和被治者两种不同的阶级或者阶层。
在主权者和被治者权利分配时,就产生了一种具有政治意义的概念,特指能够享受主权的一类人,而这类人的父母必须是一直生活在城邦中的人。
因此,“属于城邦的人”
——公民就此产生了。
城邦的公共生活,包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等,为“城邦的人”
所专属。
离开城邦,公民可能沦为奴隶,就不再享有城邦生活权利。
这种公民的特殊身份,是部落社会向城邦社会演进过程中,部落成员保留的一种历史特权。
城邦形成之前,部落成员间的血缘纽带被视为一种神圣连接,自视为一个“自然”
(合法性)的整体,血缘部落与外人之间的界限极端严苛。
这种“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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