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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在其后希腊人的观念中,又被相应的宗教信仰和宗教生活进一步强化。
各个部落有自己崇奉的神,有自己的神坛、圣火和祭司,其“神圣之地”
和所有聚会、部落节日,只有本部落的人才能进入和参加。
部落的神绝对排斥外人的祭享,甚至窥视,有着非常严格的禁忌。
这一切都在部落成员与外人之间形成了坚深的鸿沟,同时在客观上促使部落成员产生出强烈的归属感。
这时期的政治范式,是一种“朴素的共和制”
。
延续氏族社会的传统,城邦的共和政治起源于血缘关系,因为城邦是具有共同祖先的原始家族和部落的联合。
由部落演变为城邦,部落成员成为城邦公民,而城邦的宗教仍然是排外的。
人们仍然以部落时代血缘和宗教共同体的观念来看待城邦,部落时代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关系仍然影响着公民的观念。
英国法律史专家梅因研究认为:“所有公民都认为,他们所归属的集团,都是构建在共同血统上的。”
尽管在城邦形成和演进过程中,血缘关系逐渐解体,外邦人不断被吸收和同化于同族人中,城邦仍被视为“自然”
血缘团体。
人们仍然以血缘关系来看待公民的内部关系。
公民团体一方面自我封闭和极端排外,另一方面是公民内部产生城邦归属感的重要根源。
公民概念与城邦的出现密切相关,正是在氏族演变为城邦的过程之中形成的。
(一)古希腊的公民——与城邦一体的公民
古代雅典社会共有三个阶级,即公民、外来人(metis)和奴隶。
公民地位完全因为世袭而获得,世代居住于雅典的人才可以成为公民,并且其公民身份不因移居他乡而取消。
又因为雅典是个商业都市,外来人口的比例相当高,但是外来人即使在雅典生活了好几代,也不能获得公民身份。
当时,被视为会说话的工具的奴隶数量占总人口数量的三分之一,也不属于社会人。
自然地,外来人和奴隶都不能参与政治。
但是即便如此,社会对他们并没有过多的歧视。
在城邦国家关于公民资格的有关规定中,有关财富和出身的规定尤其重要。
就财富而言,一方面,由于公民都必须投身公共事务,因此他们必须有保证生活无忧的基本经济基础;另一方面,财富可以使公民在战争时自我武装,保卫国家。
而大家普遍认为,出身则可以保证公民的品德和他们对国家的忠诚。
最典型的公民必须出身于公民家庭,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自由人的父母都是某一城邦国家的公民的子女,则他就是该城邦国家中“最正宗”
的公民。
亚里士多德还从哲学上论证,公民的活动使得只有有能力理性地讨论公共利益的人,才适合成为公民,而只有自由人才具有这种理性选择能力。
因此,当时的社会共识认定,只有男性公民有权利参与政治。
除了拥有财产的男性外,所有需要依赖他人生存的人,如奴隶、女人、小孩、受薪阶级,都不能成为公民。
另一方面,获得了公民资格的人也并非毫无差别。
根据公民的资格是自然取得还是归化取得,将公民分为“自然公民”
和“制造成的公民”
。
古希腊城邦国家形成之初,公民特指那些征服了其他城邦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自己统治的征服者们,即所谓的“自然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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