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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代也就天然地享有公民权,能够参加公民大会,特别是能够担任城邦的所有公职,享有和运用城邦所有的政治权力。
而“制造成的公民”
,指特许入籍的公民,也就是指依据入籍或归化条例将那些外侨及外邦居留民中的奴隶编入各部族中。
这类人在不同时代,依据不同条件,“归化”
地取得了公民资格及权利,但却不能担任执政和祭司等高级职务。
另一种划分方式,即根据公民财产的多寡,将公民分为上等公民、中等公民和下等公民。
当然这种划分并不固定,在不同历史时期,城邦执政官根据实际需要,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分类。
如执政官梭伦改革时期,就将公民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富农、骑士、中农、贫民”
四级。
还有一种划分方式,就是根据公民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将公民分为高级公民和低级公民。
例如,农民就属于低级公民。
农业就定为专由奴隶来承担,贸易和工业由不是公民的自由人来担任,而担任一切政治职务则是公民的特权。
但是,公民资格并非一劳永逸。
公民资格完全可能因为某种原因而丧失。
例如,在斯巴达城邦中,如公民交不出参加聚餐的费用,就会丧失公民资格。
同时,雅典公民条件对于公民身份或宽或严,随政治情况和人口增减而变更。
有些时候,如果邦内缺少正宗公民,公民资格就开放得比较宽。
这种在人口缺少时的法规,到了人口增加以后,自然就逐渐废除——例如,雅典城邦在统一之前,对公民资格的设立相对宽松,而雅典在统一运动后,组成贵族议事会,统治整个地区,公民仅限于集中住在城内的特权贵族,居住在“村场”
内的平民并不属于“城邦的人”
,也不是公民。
亚里士多德强调“人是政治动物”
,所以他认为一个理想公民的正当习性是“具有将公共利益置于私利之上的倾向”
。
同时坚称“公共领域(的喜好)比日常生活中的生产领域更为重要”
,认为人只有在公共领域中,才能发挥出人作为社会动物的最高能力和品德。
亚里士多德所描述的“人”
的理想形态就是“公民”
。
城邦时代,当时的公民既有身居高位的政治家,也有普普通通的自由人。
就公民个体而言,他们追求正义,具有自治能力,专心公共事务;就城邦国家而言,国家承认并维护公民所享有的政治自由,有时国家甚至以包容公民的自由为骄傲。
当时公民的社会习俗是,彼此之间以谈论私事为耻,专注思考城邦的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古希腊的公民相当于职业政治家,但从经济来源上看,他们又不是职业政治家,因为政治活动并不是他们赖以谋生的手段,公民们大都具有或殷实或小康的家产。
在城邦政治共同体内部,政治利益的个体差异是被相对忽略的。
因为公民身份是获得性和继承性的,同时对于城邦来讲,所有公民的根本利益都是一致的。
因此,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是公民身份最大的共性表达,这就导致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同质性远远大于它们之间的异质性。
所谓公民与城邦的一体性,还表现为公民与城邦共存亡。
自然地,城邦的存在和发展,是公民的最大义务,也是公民身份得以存续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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