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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文学”
作为一个概念,它与我们所习用的“外国文学”
这一概念,具有重合之处,所以长期以来,不论是一般的文学爱好者,还是专业工作者,通常都将“翻译文学”
等同于“外国文学”
。
例如,我们大学中文系所开设的基础课《外国文学史》,并不要求学生一定去读外国文学的原文。
这门课所开列的阅读书目,统统都是我国翻译家所翻译的“翻译文学”
,然而我们却一直称其为“外国文学”
,而不称“翻译文学”
。
事实上,“翻译文学”
不等于、不同于“外国文学”
。
第一,“外国文学”
与“翻译文学”
的著作人主体有所区别。
文学翻译家所翻译的固然是外国作家的作品,但文学翻译不同于依靠机器来翻译的简单的语言转换。
它必须超越语言(技术)的层面而达到文学(审美)的层面,也就必然依赖于翻译家的创造性劳动。
关于这一点,中外的翻译家和研究者们都有共同的看法。
可以说“翻译文学”
是一种“翻译性的创作”
(可简称为“译作”
)。
第二,从文本的角度来看,翻译的结果——译本,是独立于原作而存在的。
译本来源于原作,而又不是原作,因为它并不是原作的简单的复制。
打一个蹩脚的比方:正像孩子“来源”
于父母,但又不是父母的简单的复制。
因此,现行的《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版权公约》等国际性的版权法律,都在保护原作的前提下,对翻译文学的版权予以确认,一般在原作者去世五十年后,译者及译本则享有独立的版权。
第三,从接受美学的角度看,一个文本的最终完成,要由读者来实现。
而译本的读者群不是原作的读者群。
译本的完成要由译本的读者来实现。
由于时代、社会、文化、语言等种种因素的不同,译本可能会获得与原本不同的解读和评价。
“翻译文学”
既然不同于“外国文学”
,那么,再进一步说,“外国文学史”
也就不同于“翻译文学史”
。
我国出版的各种《外国文学史》类的著作及教科书,不管是国别的文学史(如《英国文学史》、《日本文学史》)还是地区性文学史(如《东方文学史》、《欧洲文学史》),还是总体文学史(如《世界文学史》、《外国文学史》),都是以外国的文学史实及作家作品为描述对象的。
它们用中文来讲述,但它所讲述的又是原作,而不是译作。
当我们使用汉语来讲述“他者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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