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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像动物和植物一样向前进化。
所以任何类型的大学都是遗传与环境的产物。”
[34]他在与历史学家玛丽·安德森(MaryAnderson)合著的《英国、印度和非洲的大学:高等教育的生态研究》中剖析了大学自治的六项内容[35]。
美国学者希尔斯(EdwardShils)认为大学自治的核心是大学自身处理内部事务上的独立决定权。
“这里所说的处理内部事务即为大学内部治理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大学管理的机构模式,另一个是这些内部机构的决策模式。”
[36]进行类似划分的还有罗伯特·贝达尔(RobertBerdahl),他在《英国大学的学术自由、自治与财务》一书中将大学自治分为实质性自治(substaonomy)和程序性自治(procedureautonomy),“实质性自治指的是大学决定自身的目的和程序的权力,指代的是学术是什么;程序性自治是大学决定自身目的和程序方式的权力,指代的是学术运营方式。”
具体而言,实质自治强调的是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程序自治则包括审计、财务及个人决策。
上文提到的阿什比和安德森对大学自治的阐释正是基于贝达尔理论中的程序自治。
布鲁贝克(JohnS.Brubacher)在《高等教育哲学》一书中也论述了自己对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看法,并提出对大学自治的研究应该从治理的不同层次出发,一是大学自治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即政府“为了保证管理效率,有些协调是必要的,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的设施等。
只有从整体观念出发,才可能在各个或多或少具有自治性的大学中间公正地分配所提供的资源”
;二是大学自治与学术管理之间的关系,“高等教育的管理机构必须是由专家和院外人士两方面组成,学术自治才会有效。
没有前者,大学就会信息不准;没有后者,大学就会变得狭隘、僵化,最后就会与公众的目标完全脱节”
;三是大学作为一个办学整体与校内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团体的相互关系中,所有成员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在这一群平等的人中,无论在学院还是在系里,原则都是‘一人一票’,没有任何例外。”
[37]
法国学者夏尔·傅里叶(CharlesFourrier)在《大学的体制》中首先将法语中franchise(特权、自由)和autonomie(自治)两个词做了区分,在他看来前者指涉的是个体,后者指涉的是团体。
傅里叶认为大学与其教育环境的关系,即外部治理模式是不同自治类型的依据。
他进一步将自治分为行政自治、财政自治、教学自治以及安全自治四个方面。
行政自治又分为办学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当然这两种权力对于大学来讲都是有所限制的,因为(在法国)创办公共机构不同于一般的社团,其身份的取得必须得到政府的认可;对于大学的财政自治情况的考察则是从资金来源、资金的分配条件以及资金使用的监控情况三个维度出发;教学自治包含教师和学生选择的自由权以及大学活动的组织权[38];安全自治源于中世纪大学的自治传统,最早建立这一原则的目的是让教会和国王的警察远离大学校园,即便大学中的人员出现违法行为也需要先接受校内的调查而非法院的审判。
而今天安全自治的概念显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似乎大学的校园已经变得没有那么神圣,但大学校长仍然保留拒绝警力踏入校门的权力。
傅里叶认为大学与其外部环境的关系是大学自治的基本原则,不同的外部环境会对大学自治造成不同的影响。
巴黎政治学院教授皮埃尔·布勒(PierreBulher)认为,大学的活力来自于大学的自治,大学应当有决定其教学过程、文凭的内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等权力。
他特别强调自治权应当包括选择学生的权力:高等教育不同于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其“顾客”
的特殊性——学生在学校中不仅要接受老师的教育,而且教育还发生在学生之间的互动中,学生个人通过这种互动实现自身的社会化,这就是经济学中所说的“顾客投入技术”
(erinputteology)。
他认为长期以来,法国的大学在选择生源问题上都受到限制,而许多国家(布勒列举了荷兰和德国的大学为例)在近年来的招生改革中则表现出放权的趋势[39]。
威廉·布朗(WilliamBrown)在2001年《经济行为与组织杂志》发表了自己对教授参与大学事务的最优度与决策类型之间的关系的研究结果,其中他将大学的管理决策分为两类,一类是学术事务,比如课程设置、学位设置、业绩考核等;另一类是行政事务,包括资源分配、新学科建设、院长任命等。
这种划分清晰明了,与上述阿什比对程序自治的概括有异曲同工之妙。
布朗的研究表明,教授参与管理学术事务的程度越高,学校的业绩表现越好;而教授参与管理行政事务的程度越高,学校的业绩表现越糟糕[40]。
不少国际组织曾做过对不同国家大学自治情况的调研,如2003年OECD在年度教育政策分析中对十几个被调查国家中的大学的自治程度进行了统计。
OECD对于大学自治的定义偏重于内部治理,而且更为细化,包括大学对校园建筑及设施的自主权、为了达到目的使用预算的权力、自主确定其专业及教学内容的权力、聘用教师及工作人员并确立人员工资制度的权力、授予文凭的权力、确定招生规模及贷款的权力[41]。
[1]CharlesFourrier,Lesinstitutioaires[M].Quesais-je?Paris,PUF,1971.p.43.
[2]和震.美国大学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4.
[3]理查德·霍夫斯塔德,转引自和震.西方学术自由:走向自觉的历程[J].清华教育研究,2003(1):25.
[4]同上,24.
[5][美]爱德华·希尔斯.学术的秩序——当代大学论文集[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284.
[6]同上,244.
[7]阎光才.识读大学:组织文化的视角[D].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1.21.
[8]眭伊凡.“大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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