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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大学”
层次的决策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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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法国审计法院在一项对法国教育体系总体的评估报告中这样写道:“只有当大学能够自己确立自己的身份,建立强而有力的管理机制,能够依托一项真正的财务政策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时,大学的自治才能真正实现。”
[1]审计法院进而解释说这个强有力的管理体制是建立在以大学校长和校行政委员会为中心的组织架构之上的。
下文就从“大学”
层次的组织结构出发,来看其决策机制与自治的关系。
图1法国大学组织架构图[2]
一、校委员会
1968年法国“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
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大学机构改革,新的机构设置是以“参与、自治和多学科”
为原则的,同时也为这一原则的实现提供保障。
法律设置“大学委员会”
(iversitaire)为法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大学发展战略政策、审定预算、审核预算执行及财务状况、审批校长签署的合同、分配教师及研究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的工作。
并规定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不得超过80人。
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讲师、其他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和校外人员组成。
其中,教授和副教授代表人数应大于或等于学生代表人数;除经过全国高等教育与研究委员会的同意并由教育部长特批的情况,教授和副教授应占教师和研究人员代表总数的至少60%。
学生代表中,大一年级的人数不能超过学生代表总数的15。
校外人员代表总数应超过校委会总人数的16并不超过13。
校外人士是指学校所在地各级行政部门的代表、经济界企业代表、各类科学文化团体代表、主要公共服务部门的代表或者可以是基础教育领域的代表。
各类人员代表由各自选举团队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任期为5年。
法律同时规定大学内部设立“科研委员会”
(seilsStifiques),负责学校研究计划的制定及相关经费的分配。
委员会成员由教授、副教授、讲师、相应级别的研究人员及证明具备科研能力的人员组成[3]。
1984年“高等教育法”
将“大学委员会”
改称为“行政委员会”
(seild'administration),并授予其对大学贷款、参与活动、设立分校、接受捐赠与遗产、不动产投资等事务的审议权。
法律规定大学行政委员会成员数为30~60人,具体人数由各大学在章程中确立,其中教授和副教授的代表缩减为40%~45%,学生代表为20%~25%,校外人士代表为20%~30%,工程师行政和其他服务类人员占10%~15%。
1984年法律还设立了“大学学习及生活委员会”
(CEVU),与之前的“科研委员会”
同为大学重要的行政咨询机构。
大学学习及生活委员会负责就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相关事务,包括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图书馆及其他校园资料的使用、开设新专业的计划、学分制度的制定等内容提供咨询并向校行政委员会提出建议,另外,该委员会还负有保证学生社团独立性的职责。
委员会成员人数为20~40人,其中教师和学生代表共占75%~80%,两类人员的席位相等,学生代表包含参加继续教育的学生,行政技术及服务人员代表占10%~15%,其他代表则为校外人员。
科研委员会仍负责就学校的科研计划、科研合同、继续教育、学位课程、聘用教师—研究人员及研究人员的资格要求、博士生培养等事宜提供咨询并向校委员会提出建议。
法律规定科研委员会人数为20~40人,本校在职员工占60%~80%,其中一半席位分配给教授、副教授或其他具有指导科研资格的人员,16的席位分为不属于上述人员但是具有博士学位的人,至少112为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且其中一半至少为大学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博士阶段的学生代表占7.5%~12.5%,其他代表则为校外人员(这里的校外人员可以是其他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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