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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大学层次的决策结构(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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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大学自治法”

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就是赋予校行政委员会和校长更多的权力。

根据法律规定,大学行政委员会享有设立教学与研究单位、就教职员工晋升等事务提出建议、分配教职员工工作的职权;行政委员会的人数由30~60人缩减为20~30人,并特别增加了包括地方政府(尤其是大区)代表、社会经济及企业界代表在内的校外人员代表人数[4]。

这一做法改变了长期以来大学行政委员会人员冗杂的状况(相对于过去法国行政委员会最多60人,德国大学同等机构人数最多为20人)。

巴黎行政学院现任院长德古安(RichardDeg)就指出,在保证各方主体参与的前提下缩减核心决策人员的数量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

行政委员会可以将部分职权转交给大学校长,在委员会审议决议过程中出现票数相等的情况时则由校长做出最后决定。

“大学自治法”

对科学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也做出了小的调整,主要是增加了在读博士生的代表数量(10%~15%全职或在职博士生,10%~15%的校外人员代表)。

而随着行政委员会权力的增加,科研委员会和大学学习及生活委员会则更加突出咨询的功能。

从“富尔法”

到“萨瓦里法”

再到“贝克莱斯法”

,随着政府对教育权力的逐渐下放,大学委员会,特别是行政委员会的权力出现逐步扩大的趋势,可以说,委员会在大学中扮演着“议会”

的角色并成为大学自治的制度保障。

从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变化中可以看出,教授和副教授仍然掌握着大学决策的重要话语权;校外人员比例的增加有利于大学了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吸取更多的外部资源和发展动力,体现了大学开放化的趋势;而教育消费者比例的微妙变化则常常成为政治斗争的结果。

二、委员会“选举团”

1985年1月18日法国选举法令第5条明确规定了法国科学、文化及职业性质的公共机构委员会委员的选举要求。

在大学,不管是校委员会成员还是“教学与研究单位”

学部委员会成员,都通过选举团(Collègesélectoraux)选举产生。

法令将大学各类人员分为A、B、C、D、E、F、G七类选举团。

A类选举团包含教授、副教授及具有同等资格的人员,比如公共科研机构的研究工作负责人;B类选举团包括具有博士文凭且具有指导研究工作资格,且不属于A类选举团的人员;C类选举团包括具有大学之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博士文凭且不属于上述两类选举团的人员;D类选举团则包括不具备博士文凭的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E类选举团由大学工程师和技术员组成;F类选举团包括不属于上述各类选举团的其他人员;G类选举团由博士生组成。

各选举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排序的候选人名单并附有候选人介绍及动机宣言。

法律建议A、B、C、D类选举团的候选人应尽量体现不同学科,E类选举团的候选人应尽量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的民主。

目前在法国大学内部,不同学科代表的席位分配一般有比例代表制和名单投票制两种。

比例代表制就是说,某一类选举团的席位是按照各院系人数比例进行分配的;而名单投票制则是指选举团推荐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投票并选取获得票数多数者。

三个委员会的成员均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出,除学生代表选举外,其他委员的选举均采取混合圈选方式进行,任期为4年,学生选举代表不用混合圈选,也不用排出优先次序,任期为2年。

任何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校委员会委员[5]。

“教学与研究单位”

学部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同大学委员会选举的程序和要求一致。

尽管从选举程序上看,大学中的不同群体、不同学科都有一定的发言权,然而现实中大部分委员会席位仍然掌握在大型院系的手中(这些院系不仅在人数占优,而且其候选人本身在大学中的影响力更大)。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自治改革后大学行政委员会中教授和讲师的席位不到一半,因此校长选举或其他重要决策中,反而可能由少数具有影响力的行政人员或学生代表掌握局势。

三、校长

在法语中,大学校长是“président”

而不是某些国家中的“recteur”

(在法国,“recteur”

指的是学区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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