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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大学财务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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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逐渐享有财务管理自治权
在1968年之前,法国大学不享有任何财政预算的权力。
“富尔法”
赋予了法国大学梦寐以求的财政预算自主权,法律规定大学除享有国家提供的经费之外,还可以有其他收入,主要是来自馈送、捐赠与基金、服务报酬、考试费及各种补助。
但事实上,大学真正享有的“自治”
却非常有限。
首先,大学的经费来源并未如法律所预期的实现多样化,其来源基本上还是国家拨款,只有非常少的一部分来自私人捐赠;其次,大学用于购买设备和基建维修的费用仍由教育部高等教育与研究部控制,后者对大学如何使用这笔费用,以及大学以何种形式与企业社会合作都事无巨细地做了规定;另外,国家对于各级各类教育的收费都有具体要求,对此大学没有任何自主权。
这种状况到20世纪80年代逐渐出现转变。
先是1983年政府开始与大学订立四年科研合同,并以此为依据向大学拨发科研经费,尽管一开始“合同制”
经费在国家拨款中的比例并不高(1989年这项经费占国家高教预算的比例仅为5%,2003年涨到18%)。
随着地方分权运动的发展,第二年出台的“萨瓦里法”
重申大学在拥有国家提供的拨款、学生注册费用、“遗产、捐赠与基金、服务报酬、考试基金、雇主为雇员的初步职业技术教育提供的经费,以及补助的经费”
之外,还可以得到地区、省、市镇以及其联合提供的设备或经费,由此即形成了法国大学经费来源的结构(至少法律规定上如此)。
1989年国家又将设施维修转交给大学,但仍控制基建费用。
荷兰学者范富格特在评述战后法国高等教育政策时简要地列举了1989年法国高校的经费来源情况(见表10)。
表101989年大学院校资源的构成[1](%)
90年代起,大学与国家订立四年合同的模式逐渐得以推广,合同的领域已由最初的科研、教学扩大到包括国际合作在内的大学生活的方方面面。
1998年教育部5—22号政令再次重申合同制政策,并要求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合同的订立和其他协调性工作。
下表列举了1991—1999年法国大学经费来源的平均情况(见表11)。
表11法国大学经费来源情况(1991—1999年平均值)
通过两个表的比较可以看出,大学经费中自筹资金的比例得到明显的提升,但是进入21世纪之后,自筹资金比例则基本保持不变(平均为37%),这与国家增加了对高等教育与研究的投入有关。
2007年法国颁布了“大学自治法”
,法律在承认自治大学百分百享有预算支配权力的同时还赋予了大学设立基金会的权限,鼓励大学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寻求国家预算经费之外的资金。
2008年6月克莱蒙一大(tⅠ)成立了法国第一个大学基金会,首期投资230万欧元,用以支持和促进研究、改善学生就业、帮助创业、增强大学的国际吸引力。
二、法国大学内部财会管理
1.大学会计总长
同其他公共事业机构一样,法国大学严格地执行审计授权官(ateurs)与会计师(ptables)分开的原则。
大学审计授权官分等级,最重要的自然是校长,第二级审计授权官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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