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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隋唐的制度(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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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隋唐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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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的制度,大略是将魏、晋、南北朝的制度,加以整理而成的。

但自唐中叶以后,因事实的变迁,而制度亦有改变。

自魏、晋以后,平时不设宰相,而尚书、中书和门下,迭起而操宰相之权。

隋改中书为内史。

唐初复旧。

以三省长官为宰相。

[1]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承而行之。

其后多不除人,但就他官加一个同平章事,或同中书门下三品的名目。

而中书门下之事,实亦合议于政事堂,并非真截然分立的。

尚书,历代都分曹治事。

至隋才设六部,[2]以总诸曹。

自唐以后,都沿其制。

御史一官,至唐而威权渐重。

[3]所属有三院:台院,侍御史属焉;殿院,殿中御史属焉;监院,监察御史属焉。

御史弹劾,本来只据风闻。

唐贞观中,才于台中置东西二狱。

自此御史台渐受辞讼,侵及司法的权限。

专制之世,君主威权无限。

和君主接近的人,便为权之所在。

而君主又每好于正式机关之外,另行委任接近之人。

唐朝的学士,本只是个文学侍从之官,翰林尤其是杂流待诏之所,[4]并不是学士。

但是后来,渐有以学士而居翰林中的。

初代中书舍人掌文诰。

后来就竟代宰相,参与密谋。

这也和魏晋以后的中书门下,如出一辙。

外官则因东晋以来,州的区域缩小,至隋世,遂并州郡为一级。

唐代因之,而于其上更置“监司之官”

[5]这颇能回复汉代的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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