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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注则是放置在整个研究报告或研究论文的末尾处,对研究过程中需要补充说明的部分进行进一步的阐明。
当然,在有些情况下,为了成果呈现的方便,注释时可以只采用脚注或尾注的方式,把原文引用与补充说明两种功能统一采用脚注或尾注中的某一种方式。
但应注意的是引用形式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原文引用必须准确表明具体页码或具体期刊号。
其次,注释时要针对原文引用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校对,引用原文时应保持原貌,引用资料时应该加以考证和鉴别,对引文、名言、数据、图表进行校对,并与原文对照。
而且,在注释时,需要遵循完整标注的原则。
也就是说,不能引用了两处原文,而只在其中一处进行标示原文出处。
此外,还要注意二次引用或多次引用时的注释规范,有些研究者在注释时由于条件所限,没能够找到注释内容的原文文献或资料,这样就出现了二次引用或多次引用的情况。
一般而言,为了保证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创新性,应尽量避免二次引用或多次引用的情况出现,如果由于研究条件或研究时间、空间所限,实在难以找到原文献(例如国家珍藏的文物等)在采用二次或多次引用文献时必须标明自己是在二次引用,此时应准确标明自己的引用是出自哪篇文献,作者和具体页码必须准确标示,而且除了采用脚注准确注明两个出处(自己所引用的文献出处,以及原文出处)外,还应再采用尾注的方式注明由于什么样的研究条件所限故而采用了二次引用的注释方式。
(三)研究成果的呈现
在对教育研究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的基础之上,写出研究报告或研究论文并对其进行评价,这是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最后阶段。
一般而言,教育研究成果的表述形式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用事实说明问题。
此种类型的研究成果包括教育观察报告、教育测量报告、教育调研报告、教育经验总结和教育实验研究报告。
要求材料的呈现要具体、典型,格式规范,要科学客观地呈现研究过程和方法、工具,并合理地解释研究成果。
二是用深刻的哲理和严密的逻辑论证来说明问题,这是理论性的教育研究成果,一般以学术论文、学术专著、高校的学位论文等形式呈现。
要求观点明确、论据确凿、论述严密、能够清晰地展示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及自己的理论观点和体系的形成过程。
三是上述两类研究成果的综合体,但综合中又有所侧重[11]。
在呈现研究成果时,应注意遵循以下几个层面的伦理规范。
第一,是关于研究成果的署名问题。
在成果的署名方面,首先应坚持的是“实质性参与”
的原则。
有些教师并没有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但为了晋升职称等现实功利性的目的,搞不正之风,找其他教师在发表研究成果时署自己的名字。
这种学术不端行为一般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找与自己私人关系较好的教师帮忙;二是通过网络方式寻找某些非法的“论文代写”
机构,通过支付高额费用达到发表研究成果的目的。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作为成果的署名作者之一,某些教师根本不知道所发表成果的题目是什么。
在成果的署名方面,还要注意署名的顺序问题。
一般而言,如果是教师实质性地指导了自己的学生而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而研究过程主要是学生独立完成的,此时,指导教师的署名应放置于学生的署名之后。
而相反,如果是教师作为研究主体完成的研究,学生的署名则应放置于教师的署名之后。
第二,隐瞒不利结果。
这种情况多出现在第一类研究成果的呈现过程中。
对于研究数据的呈现时故意隐瞒不利结果,就会导致整个的研究成果是以偏概全的虚假研究。
实际上,对于不利结果的出现必有其在科学规律上出现的原因,如果自己的研究不予以呈现,迟早会有相关研究依据科学性规律会证明自己的研究是以偏概全的虚假研究。
对于不利结果的出现,实际上是对研究假设的某种程度的“证伪”
,而证伪也可以得出非常重要,而且往往是具有一定创新度的研究结论。
也就是说,出现了不利结果不一定是坏事,要尊重事实,予以客观公正的呈现和加以讨论、解释,并及时修正自己的研究结论。
第三,学术抄袭,侵犯或损害他人的著作权。
学术抄袭是最严重的学生不端行为之一,国家、社会需要形成明确有力的惩罚机制予以禁止。
学术抄袭行为是对原研究者本人劳动和人格的不尊重,是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也是对自己的不尊重、不负责任,是对自己人格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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