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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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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职官之名号任务,其渊源变革记载本较明显,而与此章有关之隋唐制度之三源复已于前章详悉考论,其涉及职官者尤为易知,故此章仅择其要点言之,其余可从简略。
但有二事,实为隋唐制度渊源系统之所系,甚为重要,而往往为论史者所忽视或误解,则不得不详为考辨,盖所以证实本书之主旨也。
其第一事即宇文泰所以令苏绰、卢辩等摹仿《周官》之故及其制度实非普遍于全体,而仅限于中央文官制度一部分。
第二事即唐代职官乃承附北魏太和、高齐、杨隋之系统,而宇文氏之官制除极少数外,原非所因袭。
开元时所修《六典》乃排比当时施行令式以合古书体裁,本为粉饰太平制礼作乐之一端,故其书在唐代行政上遂成为一种便于征引之类书,并非依其所托之《周官》体裁,以设官分职实施政事也。
观其书编修之经过,即知不独唐代职官与《周礼》无关,且更可证明适得其反者。
然则论者据《唐六典》一书竟谓唐代施政得《周官》之遗意者,殆由不能明悉唐代制度之系统渊源所致也。
兹依时代先后,略述职官渊源流变之史料,而附以辨证焉。
《魏书》一一三《官氏志》略云:
自太祖至高祖初,其内外百官屡有减置,或事出当时,不为常目,如万骑、飞鸿、常忠、直意将军之徒是也。
旧令亡失,无所依据。
太和中,高祖诏群僚议定百官,著于令。
孝庄初,以尔朱荣有扶翼之功,拜柱国大将军,位在丞相上。
同书七下《高祖纪下》(《北史》三《魏本纪》同)略云:
太和十七年六月乙巳诏曰:“远依往籍,近采时宜,作职员令二十一卷,权可付外施行,其有当局所疑而令文不载者,随事以闻,当更附之。”
十九年十二月乙未朔引见群臣于光极堂,宣示品令,为大选之始。
寅恪案: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制定官制以前,其官职名号华夷杂糅,不易详考,自太和改制以后,始得较详之记载,今见于魏收书《官氏志》所叙列者是也。
《新唐书》五八《艺文志》史部职官类有《魏官品令》一卷,其书谅与太和十九年十二月朔宣示群臣之品令有关也。
魏孝文之改制,即吸收南朝前期发展之文化,其事已于前论《礼仪章》考辨证明,兹不必详及。
《隋书》二六《百官志〈序〉》略云:
汉高祖职官之制因于嬴氏,其间同异,抑亦可知。
光武中兴,聿遵前绪,唯废丞相与御史大夫,而以三司综理众务,洎于叔世,事归台阁,论道之官备员而已。
魏晋继及,大抵略同。
爰及宋齐,亦无改作。
梁武受终,多循齐旧,然而定诸卿之位,各配四时,置戎秩之宫,百有余号。
陈氏继梁,不失旧物。
高齐创业,亦遵后魏,台省位号与江左稍殊。
有周创据关右,日不暇给,洎乎克清江汉,爰议宪章,酌酆镐之遗文,置六官以综务,详其典制,有可称焉。
高祖践极,百度伊始,复废《周官》,还依汉魏,唯以中书为内史,侍中为纳言,自余庶僚颇有损益。
炀帝嗣位,意在稽古,建官分职,率由旧章,大业三年,始行新令,今之存录者,不能详备焉。
《新唐书》四六《〈百官志〉序》(《旧唐书》四二《〈职官志〉序》略同)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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