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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体皆沿隋故。
其官司之别曰省,曰台,曰监,曰卫,曰府,各统其属,以分职定位。
其辨贵贱,叙劳能,则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核,而升降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
其为法则精而密,其施于事则简而易行,所以然者,由职有常守,而位有常员故也。
方唐之盛时,其制如此。
寅恪案:上引史文,不待解释,若能注意“高齐创业,亦遵后魏”
,“(隋)高祖践极,复废《周官》,还依汉魏”
及“唐之官制……大体皆沿隋故”
数语,则隋唐官制之系统渊源已得其要领。
兹更依旧史之文,略诠论一二以资参证,至前所谓忽视及误解之点,则于此章之末论之,庶于叙说较便也。
《隋书》二七《百官志》略云:
后齐制官,多循后魏。
寅恪案:高齐职官之承袭北魏,不待赘论,惟其尚书省五兵尚书之职掌及中书省所领进御之音乐诸官则与后来兵制及音乐有关,俟于后《音乐》章及《兵制》章详论之。
同书二八《百官志》:
〔隋〕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
寅恪案:所谓前代之法即所谓汉魏之制,实则大抵自北魏太和传授北齐之制,此隋官制承北齐不承北周之一例证也。
杜佑于《通典》二五《职官典》七“总论诸卿”
条子注中论隋之改制颇为有识,其后宋人论《唐六典》其意亦同,其言当于下论《六典》时再详引之。
杜氏《注》略云:
后周依《周礼》置六官,而年代短促,人情相习已久,不能革其视听,故隋氏复废六官多依北齐之制。
官职重设,庶务烦滞,加六尚书似周之六卿,又更别立寺监,则户部与太府分地官司徒职事,礼部与太常分春官宗伯职事,刑部与大理分秋官司寇职事,工部与将作分冬官司空职事。
自余百司之事多类于斯,欲求理要,实在简省。
寅恪案:杜君卿谓隋之职官多依北齐之制,自是确实。
然尚有一事关于职官之选任者,初视之似为隋代创制,而唐复因之。
实则亦北魏末年及北齐之遗习,不过隋承之,又加以普遍化而已。
其事悉废汉以来州郡辟署僚佐之制,改归吏部铨授,乃中国政治史上中央集权之一大变革也。
故不可不略考论之。
《隋书》二八《百官志》(《唐六典》三〇“刺史”
条、《通典》三三《职官典》“乡官”
条同)略云:
〔开皇三年〕旧周齐州郡县职自州都郡县正已下皆州郡将县令至而调用,理时事,至是不知时事,直谓之乡官,别置品官,吏部除授。
〔开皇〕十五年罢州县乡官。
同书七五《儒林传·刘炫传》略云:
〔牛〕弘又问:“魏齐之时令史从容而已,今则不遑宁舍,其事何由?”
炫对曰:“往者州唯置纲纪,郡置守丞,县唯令而已,其所具僚则长官自辟,受诏赴任,每州不过数十,今则不然,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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