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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密化下的贞观修注制度、精神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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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及唐初史官两大类,皆为宰相在禁内督导监修,以切实收统一思想之效者。
于此,不赘事毕即撤的第一类,而以第二类的修注和修史两个系统为重心,盖其事关常制性史官及修史制度,并为完全针对国史修撰而建制者也。
关于第二类,刘知幾有言:“夫为史之道,其流有二。
何者?书事记言,出於当时之简;勒成删定,归於后来之笔,然则当时草创者,资乎博闻实录,若董狐、南史是也;后来经始者,贵乎儁识通才,若班固、陈寿是也。
必论其事实,前后不同,然相须而成,其归一揆。”
[97]知幾所言,粗视之,自可比于唐制的第二类系统,即当时草创为修注,后来经始为修史。
不过,唐制自太宗采用梁朝修实录之制,而纳入修史系统,则修史系统遂亦有二任务,即修实录(编年体)及修国史(纪传体)是也,二者皆由史馆任其责。
因此,唐制修国史,严格而言有两系统三程序——即由起居院操“当时之简”
以为起居注,史馆秉“后来之笔”
以成国史;而修国史前,史馆先修实录,则为中介性工作,对国史言是当时之简,对记注言则为后来之笔。
官修程序分为前序性(记注)、中介性(实录)和终程性(国史)三阶段,创始于梁武帝,而完成于唐太宗。
当初,梁武帝盖恐史官“以史制君”
,而增修实录,以便篡改,刘知幾似未知之。
唐制由宰相监督史馆修实录和国史,常有删略之事发生,渊源在此。
不过修注官则不然。
此官虽隶属两省,由宰相统率,但其修注权则颇能独立举职;而且修注官为法定供奉官,密近天子,故能对人君作第一手记录。
论其禁密性,实高于史馆与修史官,可说是官修制度的第一禁密系统。
若论唐朝官修之禁密化及精神的各种变动,需先由此开始。
唐起居制度承自北朝,450年北魏崔浩史祸爆发,高允犹直答太武,谓“史籍者,帝王之实录,将来之炯戒……是以言行举动,莫不备载,故人君慎焉!”
而不畏一死。
则知北朝儒者,“以史制君”
的思想甚盛。
是以降至491年,孝文帝诏定起居注制而分置左、右史官,常指示史官说:“直书时事,无讳国恶。
人君威福自己,史复不书,将何所惧?”
魏、齐官制,遂将起居省建制隶于侍从机关的集书省,以便左右史记录人君言行。
[98]至隋文帝移隶内史省(中书省)宰相机关,而628年(贞观二年)唐太宗再度隶于较中书更具权势的门下省,起居官官称定为起居郎,乃是一步一步地发展,使之更禁密化而已。
太宗朝只有门下省从六品起居郎的建制,编制仅二员。
高宗显庆三年(658年)十二月十五日,另于中书省创建起居舍人。
品秩编制与起居郎同,至此唐制左、右史建制始正式完成,但其修史制度则面临致命性的变革。
百三、四十年后,苏冕撰《会要》,即曾记述此变革。
他说:
贞观中,每日仗退后,太宗与宰臣参与政事,即令起居郎一人执简记录,由是贞观注记政事称为毕备。
及高宗朝会,端拱无言,有司唯奏辞、见二事。
其后许敬宗、李义府用权,多妄论奏,恐史官直书其短,遂奏令随仗便出,不得备闻机务,因为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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