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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
即这一“仁”
的规范、价值向度,或尺度。
繁体字“义”
是从羊首,从我身。
“我”
字古为兵器,后意指手执利戈的自我在维护交往中的公正与尊严,以法规范交往。
孟子曰:“仁内义外。”
庞朴在《儒家辩证法研究》中也认为,义与仁是对立统一的。
“仁”
能爱人,能恶人。
而恶人,就必然用“义”
。
“义”
,古训为“宜”
,有杀人以匡扶正义(仁)之义。
义者,实际上是在维护“仁”
的交往价值取向。
“礼”
是交往实践的外在规范、礼仪。
大千世界,为“仁”
者鲜矣。
要教化芸芸众生,需要将这一主体际价值要求外在化,形成可视可摹可控的行为规范,这就是礼。
它必须以仁为本底,对应于“义”
这一内在价值规范,是仁义的外在化交往规则或表现形式。
当然,“礼”
是表现“仁”
并被“仁”
所支配的。
一旦脱离了仁之本底,礼就成为伪善虚文,成为无意义的能指,甚至更坏。
孔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
“礼”
当然不同于“政”
,但却是为政之本,是主体际政治的道德规范,因而应该成为政治规范的本底。
于是,交往逻辑链条就建立起来了:“仁”
为“礼”
之本,“礼”
又为“政”
之要,三者互相贯通,循序而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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