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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社会学因素不能严格地与经济因素分离,但二者不是同一的。
一旦社会分工与技术分工实现重合,这个断言将是错误的。
一些技术统治论者假设情况已经是这样了。
他们相信,随着不断增长的技术优势,社会—经济现实,无论我们称它为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都接近一种平衡状态,这种状态抹掉了马克思所描述和分析的冲突。
这里我们不能深入这个问题;我们只是观察到,在这一点上,技术统治论的乌托邦主义在面对批判时显得格外脆弱。
表明这一点是可能的:决策并不是由技术理性始终如一地、唯一地决定的,关键的变量仍然要靠社会的总体特征和生产方式,技术并没有取代社会关系,也没有解决其内在的冲突。
换言之,我们相信,一种与马克思的思想和马克思主义观点息息相关的社会学还没有失去它的有效性。
不仅如此,它必须在它所有的分析性力度中被重建,而不是被一种完全的经验主义或者意识形态(例如技术统治论)所取代。
[B]
财产和法律关系的层次
没有一个社会仅仅是功能的集合。
在社会和经济功能及其采取的整个形式之上,需要另一套形式,以维持它们的存在并对它们进行调节——规则、规范、“价值观”
、司法原则。
每一个社会都是这样,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
商品的规则在契约规则上有对应物。
这些社会成员之间多重的契约关系(包括“劳动契约”
)与其标志性的多重冲突正好相反。
最为重要的是,这样的社会需要一部法典(或者是法典加上辅助法典)。
从而,资产阶级的兴起和资本主义的形成反映在拿破仑《民法典》(CodeCivil)的制定和颁布中。
这部法典使内在于现存的生产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正式化和制度化。
受罗马法的启发,《民法典》分析并给予合同的各个方面以一致的、准逻辑的形式。
资本主义社会在其中得到断言和证实,以一种伪装的样式,隐含在形式之中。
商品世界仅仅是以其对应物的形式出现于其中——无尽的连锁的合同关系的链条。
马克思和恩格斯格外强调“罗马法”
的重要性。
它在经历了许多生产方式和社会(奴隶制、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甚至社会主义)之后被留存下来——并不是没有修正和调整——这表明它不能仅仅被划归一种“上层建筑”
或者习俗。
作为人类关系的一种形式,它拥有一个比生产关系更加深刻、更加持久的基础。
它调节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只要社会是被商品交换所支配的,只要社会劳动产品不是足够丰裕以供平均分配。
法律正义是正义的必然结果。
法之极,恶之极(Summumius,summainiuria)。
尽管如此,法律形式并不与其他基本的形式相隔绝,这些基本形式被强加在人类内容(humas)、生产、工作和活动之上——形式逻辑、商品形式、语言和话语形式。
从而,《民法典》使得破译资产阶级社会的隐秘意义成为可能。
它给我们提供了一把打开资产阶级社会的独有特征和基本的异化的钥匙(例如,私人与公共部门的分裂,人与公民的分裂,自私的现实性和共同体的虚幻性之间的分裂)。
尽管《民法典》的目的在于类似于逻辑的形式上的一贯性,但它还是以一定程度的弹性、某种特定的适应能力为特征。
在不同的国家,由不同民族颁布的法典不尽相同,尽管它们都建立在共同的原则之上。
此外,还出现了辅助性法典。
它们遵循着基本法典,但迟早会与基本法合并或者修正它。
以这种方式,与《拿破仑法典》一道,甚至在有损于这个法典的情况下,各种现存的社会范畴的权利被拟定出来——工人、妇女、孩子、老人和患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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