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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一些场合提出了这样的论点,即民主制是与其他国家形式不同的国家形式,正如基督教与其他宗教的不同一样。
基督教将人置于顶峰,但这个人是异化的人。
与此相似,民主制将人置于顶峰,但这个人也是异化的人,不是现实的、充分发展了的人。
为什么?因为民主制是一个政治的国家。
马克思对“人权”
的批判采取了类似的方式。
他评论道,人权是与公民权相区分的。
但是作为不同于公民的人是什么呢?无非是市民社会的一个成员而已。
为什么市民社会的人被称为纯粹的“人”
?为什么他的权利被称为“人权”
?对此该作何解释呢?
所谓的人权,不同于公民权的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就是说,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是人作为孤立的、退居于自身的单子的自由。
……自由这一人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
这一权利就是这种分隔的权利,是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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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接着说,人权在自由方面的实践运用,就是他的私有财产权,因此是按自己的意愿享受和分配自己财产的权利,不需要考虑他人,与社会无关。
这是利己的(self-i)权利。
在这一意义上,个人自由是市民社会的基础。
其结果是,每个人在他人身上发现的不是其自由的实现,而是其自由的限制。
简而言之,没有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是超越了自我中心的个人的。
政治人只是抽象的、人为的人,寓意的人,法人。
……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
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
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
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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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个别的人重新夺回自身,结束了政治异化,重新获得其被夺走了的社会能量,变成一个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除非他意识到并将自己的能量组织起来而成为社会的能量(我们不久就会看到这些术语的确切含义),也就是说,政治形式和权力(国家)不再存在于他之外,超越于他之上——到那时候,人类才获得解放(有别于政治解放)。
通向自由的道路充满了阻碍和意外,尤其是政治的解放被误当作真正的解放。
现在让我们转向马克思从1843年开始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评述。
[12]“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
,他写道,“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象活动”
[13]。
事实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条件,然而,在黑格尔的思辨中,这种关系被颠倒了。
当你断言“主体”
是理念(Idea)的时候,——即精神甚至是超精神、绝对者——现实的主体,例如市民社会、家庭或者任何实际的环境就变成理念的不现实的“因素”
。
这是黑格尔的泛逻辑的神秘主义的一个清晰例子,也是他如何将绝对理念实体化的清晰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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