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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工人要取得生活资料、维系生计就“不得不”
受雇于资本家,工人的剩余劳动按其本质来说同奴隶和农民的剩余劳动一样是一种“强制劳动”
。
这说明工人是不自由的。
第四,由于贫困、受奴役和无知等是资本主义生产和资本积累的必然结果,所以,表面上的互利互惠、共同致富向实质上的两极分化、利益对抗转化。
因此,马克思说:“交换转变成了自己的对立面(即‘非交换’。
——引注),而私有制的规律——自由、平等、所有权——,即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转变成了工人没有所有权和把他的劳动让渡出去,而工人对自己劳动的关系,转变成了对他人财产的关系,反过来也一样。”
[16]这些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具有的非正义的一面。
并且,上述各种转变在实质上是从非阶级关系向阶级关系的转变,不仅这种转变本身具有必然性和确定性,而且转变后所生成和确立的阶级关系也具有必然性和确定性。
(4)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决定了其正义的“悖论性”
和“自反性”
。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看,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既是正义的(在买者与卖者的意义上),又是非正义的(在剥削者与劳动者的意义上)。
两种相反的规定同时成立,这就是一种悖论,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正义问题上所具有的悖论性。
“正义悖论”
体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具有的“自反性”
,即资本主义把正义与非正义两种相反的规定集于一身,自己反对自己,自己否定自己,自己扬弃自己。
以此来看,第一,塔克和伍德把正义看成是一个“法权”
概念,拒绝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承认资本剥削的非正义性,不仅视角单一,而且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解也是片面的。
第二,胡萨米把正义问题归结为道德问题,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评价(道德谴责)的出发点是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采用的标准是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而不是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
这不仅犯了与塔克和伍德同样的错误,而且完全无视阶级利益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内在联系。
第三,当杰拉斯指责马克思在资本剥削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上自相矛盾和不一致时,他根本不明白,自相矛盾的不是马克思,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其说是“马克思反对马克思”
,毋宁说是“资本主义反对资本主义”
,即作为雇佣劳动制度的资本主义反对作为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方面反对其另一个方面。
二
1.在确认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首要性和决定性、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首要性和决定性的基础上,马克思揭示、说明了在社会基本矛盾推动下不同社会形态的嬗变与更替,社会形态理论从而成为马克思历史决定论的重要内容和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
在《内在逻辑与方法论基础》(第四章)中,笔者分析、阐释了马克思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内在逻辑和方法论基础。
文章指出:(1)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对各种社会形态及其历史联系和嬗变规律的论述,不仅丰富深刻而且具体全面。
而内在逻辑与方法论基础的统一,则是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显明特征。
就此而言,如果不顾甚或无视其内在逻辑和方法论基础,那么,无论是持赞成和肯定态度还是持反对和否定态度,都将是不合理的和无效的。
鉴于人们的质疑和批评较多地聚焦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笔者也侧重于对这三种社会形态进行了比较和分析。
(2)一方面,马克思关于不同社会形态中对生产关系具有决定作用的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发展的不同状况的论述,关于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人们在物质生产中的“权力—支配关系”
的不同特征的论述,构成其社会形态理论的内在逻辑。
第一,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逻辑来看,奴隶、农民和工人都是劳动者;但作为劳动者,在奴隶社会中,奴隶本身就“是”
生产资料(物),并且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在封建社会中,农民本身不仅不是生产资料,而且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动产);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本身不是生产资料,也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
第二,从劳动产品的分配逻辑来看,在奴隶社会中,奴隶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融合在一起的;在封建社会中,交租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彼此分离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雇佣工人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也是融合在一起的。
“在奴隶劳动下,所有权关系掩盖了奴隶为自己的劳动,而在雇佣劳动下,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代价劳动。”
[17]唯有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都清晰可辨、易于觉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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