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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另一段则是“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
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
自由!
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
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
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
平等!
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
所有权!
因为每一个人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
边沁!
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
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惟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
正因为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前定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
[32]。
在前一段中,马克思直接使用了“公平”
或正义概念,而在后一段中,虽然没有使用公平概念,但在胡萨米看来,由于“在道德哲学中为了阐明正义概念而联系另一些道德概念,这是十分常见的”
[33],所以,“所有权”
“自由”
“平等”
和“和谐”
等概念,都是从不同角度对资本主义正义问题的论述。
只不过,胡萨米认为,这些概念不属于马克思,它们“都是庸俗的政治经济学用来评价资本主义社会的标准”
[34]。
如前所述,马克思借用这些概念并非在作正面阐释,而是在讲反话,在“讽刺”
或“讥讽”
资本主义。
并且,它们只是个别“单一的段落”
。
[35]
3.笔者以为,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与公平、正义关系问题的论述,决不只是出现在个别段落中,而是在多个段落中反复出现;并且,这些论述都极为具体、全面、深入;至于这些段落所表达的,是马克思自己的观点还是在批判其他人的观点,是一种“反话”
还是马克思站在不同的角度对资本主义与正义问题所作的正面阐释,则需要深入到文本中去进行具体分析和辨识。
(1)关于“所有权—正义”
。
马克思指出:“我们已经看到,在简单流通本身中(即处于运动中的交换价值中),个人相互间的行为”
,一方面,“按其内容来说,只是彼此关心满足自身的需要”
;另一方面,“按其形式来说,只是交换,设定为等同物(等价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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