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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这就是说,在内容上,简单商品交换是交换者获得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形式上表现为商品交换,表现为等价物之间的交换;后者只是一种手段,前者才是目的本身。
因此,“在这里,所有权还只是表现为通过劳动占有劳动产品,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只要自己劳动的产品被他人的劳动购买便是如此。
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是以自己劳动的等价物为中介而取得的”
[37]。
就是说,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一种产品,从而实现对自然物的改造和占有;或者,通过等价交换,拿了自己劳动的产品换取他人劳动的产品,从而实现对他人劳动产品的占有。
这是对产品拥有所有权的必要条件。
在这两种情况下,“所有权”
与“劳动”
都是统一的,要取得所有权,就必须付出劳动;不付出劳动,就无法取得所有权。
就资本主义商品交换而言,作为商品交换的一种形式,它是从简单交换发展而来的。
在马克思看来,“最初……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
至少我们应当承认这样的假定,因为互相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占有他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而自己的商品又只能是由劳动创造的”
[38]。
这里,马克思之所以使用了“似乎”
二字,是因为对于任何一笔初始的“原有资本”
来说,它完全有可能是占有者自己劳动的产物;同时,“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
也一致认为原有资本是通过其占有者“本人的劳动和他的祖先的劳动得到的”
。
而实际上,所有权与劳动的统一并非“是惟一符合商品生产的规律的”
,它仅仅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预设的一种“假定”
。
[39]正是在这一假设条件下,“从资本家的观点看来,劳动过程只是消费他所购买的劳动力商品,而他只有把生产资料加到劳动力上才能消费劳动力。
劳动过程是资本家购买的各种物之间的过程,是归他所有的各种物之间的过程。
因此,这个过程的产品归他所有,正像他的酒窖内处于发酵过程的产品归他所有一样”
[40]。
这就是说,既然假定了所有权与劳动的统一,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资本家使用、消费和占有工人的劳动力商品,进而占有其(包括了剩余劳动的)劳动产品,就是他应有的权利,因而是正义的。
因为,不仅对劳动过程而且对劳动产品,资本家都拥有所有权;劳动力商品归资本家所有,同样,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及其产品也归资本家所有。
这是合乎劳动所有原则的,因而是正义的。
(2)关于“平等—正义”
。
马克思说:在简单交换中,每个人“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
这种平等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
。
就是说,他们具有同样的规定,或者说“处在同一规定中”
。
另一方面,“他们所交换的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是等价物,或者至少当作等价物”
。
[41]就是说,他们之间的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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