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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由于每一个人的规定都相同,并且在彼此之间进行的是一种等价交换,所以,他们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他们何以把所交换的商品“至少当作等价物”
呢?因为,每个人“在相互估价时只可能发生主观上的错误”
。
这就是说,尽管他们的估价可能是错误的,但在主观上仍然把所交换的商品看作是等价物;并且,在实际的交换过程的反复进行中,他们的主观错误会得到纠正,从而在整体上和总的趋势上实现等价交换。
如果发生了其他的情况,如“一个人欺骗了另一个人”
;那么,一方面,这种情况只是由于“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具有纯粹个人的优势”
,如“有的人生来狡猾、能言善辩等”
造成的。
由于这种差别只是一种同他们之间发生的交换关系“自身的性质毫不相干的自然差别”
,并且,由于“这种自然差别甚至还会由于竞争等等而缩小,并失去其原有的力量”
,就是说,自由竞争会把这种自然差别稀释掉;所以,在整体上和总的趋势上个人之间的自然差别并不能阻挡等价交换的实现。
另一方面,这种情况决“不是由于他们借以互相对立的社会职能的性质造成的”
,因为,他们作为商品交换者所承担“社会职能”
恰恰是通过等价物之间的交换来实现社会劳动的按比例分配,换言之,他们的社会职能“是一样的”
,因而“他们在社会职能上是平等的”
。
[42]
他们作为交换主体何以彼此间没有任何差别呢?因为,“只要把商品或劳动还只是看作交换价值,只要把不同商品互相之间发生的关系看作这些交换价值彼此之间的交换,看作它们之间的等同,那就是把进行这一过程的个人即主体只是单纯地看作交换者”
[43]。
就是说,当我们在交换价值的层面考察商品或人的劳动耗费,考察商品交换关系,并把这种关系看成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时,作为交换主体的每一个人就都是“交换者”
。
就此而言,在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差别。
进而言之,在交换价值的层面考察商品和商品交换,也就是在考察“形式规定”
[44],即一定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在特定物质载体上的体现和实现,用马克思的话说,“这种形式规定是经济规定,是个人借以互相发生交往关系的规定,是他们的社会职能的或彼此之间社会关系的指示器”
。
以此来看,由于商品交换中的每一个人,都处在“同一”
的经济关系中并承担着“同一”
的经济职能,所以,他们具有“同一”
的规定。
因此,马克思说:“只要考察的是形式规定……那么,在这些个人之间就绝对没有任何差别。
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也就是说,每一个主体和另一个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后者和前者发生的社会关系。”
[45]
总之,交换价值的交换即“流通本身不会产生不平等,而只会产生平等”
[46]。
这既适合于简单交换关系,同样适合于资本主义交换关系。
在交换价值的交换中,“由于工人以货币形式,以一般财富形式得到了等价物,他在这个交换中就是作为平等者与资本家相对立”
[47]。
由于是等价物之间的交换,所以工人与资本家是平等的关系;由于是平等的关系,所以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交换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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