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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这一意义场,就为所有参与交往者提供着一整套意义行为规范。
这一规范结构既包括主体与客体中介的意义联结,也包括主体之间的意义规约。
意义规范作为一种深层的纽带,也作为一种底板,将多极主体拴系在场中进行交往。
这成为交往实践的普遍先决条件。
意义结构也是双向建构、双重整合的过程,即是说,一方面建构意义场、意义关系;另一方面建构意义主体。
主体在什么层面介入意义结构,就成为什么层次主体。
双重整合也是如此:一方面整合为个体的意义主体,为交往的个体提供了各具个性的意义;另一方面又整合为意义主体,即意义共同体,某一交往实践会对一个集团或一个消费者群体产生相同的意义或共同的意义。
追寻个体的意义主体与追寻意义共同体在当代社会是同样重要的。
例如,对全球问题的解决行动对于人类具有共同的意义,而决不是霸权主义国家的专利。
但是,意义对于生活方式的反映却并不一致,每个人应当有权对生活方式作出肯定或否定评价。
意义的主观设定及其交往。
在了解交往实践对于人类的客观意义之后,主体可以通过主观设定的行为来与另一极主体进行意义行为的交往。
这是一个多极主体意义互动过程。
如下图所示:
各主体在交往实践中,都既有输出行为,又有接收行为,表现出意义的双向流动性。
为了有效输出,主体必须按照意义场的普遍符号规范进行编码,即将实践的一系列要素按照符号体系的规则进行程序化。
意义的接收,是一个“交感性”
过程,交往双方都会相互感知对方的行为的意义,都在解读编码的行为,又都渗进自己的理解。
在不尽相同的交往关系的交叉点和总和状态中,对同一实践过程的意义感受和解读是不一样的,因此个体的意义具有个性,也具有场依存性。
对意义的解读、感悟原本是意义层面交往实践的一部分,它们后来才逐渐分离。
无论是我们的祖先在蛮荒时代的生存**往中对生命意义的感悟,还是对自然环境价值的确认,都是直接、当下、“此在”
的,是交往实践中的实现环节。
分离后的解读,依然是对交往实践之根的返回。
它分四个层次:表层是符号系列,将行为视作一组有交往意义的符号,它直接呈现于人们面前;第二层次,是构成符号系列的规则系统和“句法”
结构,即交往实践的行为方式和行为规范,编码系统;第三层次,交往实践的意义结构;第四层次,产生意义层次的本体论基础——交往实践观。
这是一切意义的根源。
这是一对矛盾:意义的歧生不断远离其根,越来越精神化、符号化,在转化中又生发出相对独立的新意义层和意义源,但是其解读过程又使我们回归意义之根、精神的家园。
3.交往实践:辩证结构
辩证结构是实体结构与意义结构的统一,它表明社会整合和主体整合的程度,以及历史发展的模式都是辩证的。
实体结构在向辩证结构的转化中往往呈现肯定、规范的侧度;意义结构常常呈现对历史规范结构的否定侧度。
两者的相互作用,呈现辩证结构。
对辩证结构的考察实际上是对交往实践辩证法的阐释。
在本书中,虽然笔者始终将对这一辩证法的解释域限定在社会历史领域,将之作为历史规范结构和交往社会发展图景的解释工具,但是,它所包容的结构、内容和形态确实是超越以往的,是继客体辩证法、主体辩证法、“主体—客体”
辩证法以及“主体—主体”
辩证法之后的第五形态,是人类辩证思维发展的当代产物。
古代哲学所阐释的是关于外部世界的存在与非存在的关系以及由此而导出的运动与静止、个别与一般、内容与形式等问题,这是一种以外部世界存在与非存在为主题的客体辩证法形态。
中国的老子,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都是杰出的代表。
以苏格拉底为代表的“对话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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