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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运用了与斯大林主义的一些基本原理正好相适应的制度和方法,因为斯大林主义没犯什么错误,它的行动是很有成效的,总的来看,它只不过是采取了一些无效的、错误的措施。
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有组织的运动有一天会停止它的集体活动。
有组织的政治活动不会放弃意识形态上的黏合剂(zement),这种黏合剂之所以牢固,是因为它没有经受过理性的检验,而理性的检验将引入非一体化的成分。
人们必须估计到这样一个自然的事实,任何一种组织上的“关门”
过程,都是和意识形态的一体化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凡是科学思想和意识形态发生矛盾的一切地方,就必定要对科学思想施加压力。
另一方面(这对马克思主义来说同样是独有的),科学思想实际上不可能全部都转化为意识形态。
从科学中产生出来的意识形态不会放弃科学的外衣,这种外衣反过来又影响着意识形态。
这样,在意识形态中便不断出现科学传统的痕迹,而这种传统是决不会消失的。
在已经变成神话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内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思想依然代代相传,继承下来;虽然它的界限很难确定,但总是和这种学说的来源分不开。
所以,尽管马克思的辩证方法能够发挥理智的影响,但是由于意识形态和具有科学价值的科学传统混杂在一起,这种意识形态本身有时甚至是自相矛盾的。
因此,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传播有两种后果:它既起着破坏性的影响,也播下了科学的种子。
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在它的历史发展中没有分成两股彼此截然对立的力量(其中一股力量通过理性的方法发挥着作用,另一股力量则凭借意识形态的压力发挥作用),而总是同时通过两种方式发挥着它的作用,这两种方式虽然相互对立,但毕竟很难把它们分开,意识形态的活动具有特殊的作用方式,包含抽象的理性思维的价值,它自然也就能产生相当大的社会能量和成果,因此,理性思维往往把自己的成就归功于同意识形态的结合,其实,正是意识形态使理性思维的成果导致毁灭。
在评价马克思主义的现代意义时,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特殊矛盾,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都引起了许多错觉:一种错觉就是以为有一种无错误的理性,它制造了科学的意识形态和不可动摇的马克思主义这类神话,并且通过绝对可靠的科学成就来证明这种神话的正确性;另一种错觉则是认为从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活动中,可以得出马克思主义具有普遍的意义。
但是,实际上我们碰到了一个内部充满矛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科学变成了神话;因此,意识形态的神话总是不得不背上一个与它格格不入的科学包袱。
马克思主义的灵魂离不开其内在的本质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双方互相对立,同时又互为存在的条件。
如果说科学曾经变成了意识形态,那么反之,意识形态终究是无法变成科学的,因为意识形态自愿地(就其根源来说,也是必然的)崇拜一个与科学格格不入的神,并且成为意识形态本身活动的准则。
不可否认,正如历史所表明的,意识形态有时也能够使科学思想活跃起来。
例如,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拥护者关于数的意义的形而上学的抽象推理和他们在数学方面的发现之间的关系、莱布尼茨的哲学思想和神学思想之间的关系,以及马克思本人的事例,都证明了这一点。
在这些科学认识中,各种意识形态的影响都起着重要的作用,马克思继《共产党宣言》后,又写成了《资本论》。
意识形态能为世界图景描绘出一个新的确切的轮廓,有时它还非常有效地把这些知识组织起来。
这在精神科学[2]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例如,在研究世界观的历史时,我们发现有各种各样的解释,在这些解释中,所运用的概念工具是同被研究的资料相适应的。
此外,这种概念工具不依赖于历史提出的问题,而依赖于研究者所生活的那个时代的世界观的影响。
虽然如此,很多理论还是能够对于研究工作作出重要的贡献,尽管其中的每一种理论都是从当时的哲学和当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的。
因此,另一方面很难设想在精神科学领域中会有绝对的客观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精神科学中不可能有任何进步。
现在,各种意识形态在方法论原则方面,对精神科学的影响几乎到处都能普遍地感觉到。
在这里,马克思主义也不例外。
但是,如果按照旧的方式来解释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观点,即认为精神科学的全部意识形态化是注定不可避免的、精神科学不可能逐步摆脱意识形态、在精神科学领域中任何进步都是空想,那也是错误的。
上述错误的解释和全部科学史相矛盾,在思想上是反动的,因为这些解释是毫无根据的,不可能为精神科学制订出科学的标准。
谁坚持这种错误观点,谁就必然主张马克思的《资本论》,按其意识形态的特点来说,和奥古斯丁的《论诸神之都》没有什么区别,与麦克思·维贝尔关于新教的研究和马丁·路德的布道一样,都是“意识形态化的”
。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把它们的思想加以区分,这对于反对意识形态不负责任地、无根据地干预科学还是有意义的;如果认为意识形态和科学不可能截然地、确切地分开,这种看法倒也不会遭到反对。
如前所述,我们还认为在精神科学中不可能有完全的客观性,也就是说不可能完全地认识社会。
对社会的认识不仅要受人(作为一种生物)的认识能力的限制,而且也要受一些特殊的社会条件的限制,这些条件是认识本身无法克服的。
社会生活的一般条件,是一切社会结构所共有的,对于这些条件的认识,当然也不可能摆脱这些条件的影响。
如果说摆脱这些条件的影响是可能的,那只有这样的人才能做到,他本身不受限制着人(社会的人)的那些条件的影响。
然而,我们要问:既然人们不能摆脱由于人(社会的人)的存在而受到的限制,那么是否能够摆脱由于社会内部的区分而造成的限制呢?让我们来考察一个问题吧,哪种区分是比较重要的呢?哪种区分不怎么重要?这又是从什么意义上说的?人们知道,某些区分(不仅有阶级的区别,而且还有其他的区别)明显地影响着研究者对社会的认识,正是这些研究者以概念为工具,描述社会生活,并确定问题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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