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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揭露这种历史的神秘化,批判它的“自由的宗教”
或“浪漫主义”
已不是什么了不起的科学发现。
在历史哲学中,人的命运实际上得到一种无限力量的可靠保证。
这种力量可能会有不同的名称,如人性、理性、绝对、精神、天意等,但总是负有同样的使命,即克服缺陷,纠正偏差,走向善的最后胜利。
历史哲学实际上建立在这样的假定之上:世界的形而上结构必然地保证了人类活动的最终成功。
但马克思发现,历史实际上什么也没做,它的一切包括历史本身,都是人的活动。
从此以后,主要的问题已不是罗列历史哲学的缺陷,而是从根本上考察它神秘化的原因。
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但为什么看起来人民群众只是这种“历史的创造”
的代理人和执行者?人民群众自己承担着风险经受着危难,为什么他们在行动时却相信,自己是被一种更高的力量所召唤,去完成历史业绩呢?历史是人类的产物,但为什么人们在行动中一再地表现得好像是这个产物的代理人或受托管理人呢?个人在行动中需要鼓足勇气,要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辩护和说明,这时,他们似乎总要把自己变成先验力量的化身,变成上帝、真理、人道主义的代言人。
他们不是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是实现历史的铁的规律。
从技术和操作的观点看,杀一个人是件简单的事。
[35]刀、斧、剑、戟、枪、炮、炸弹都是屡试不爽的有效工具,然而,一旦我们从“操作”
转到“评价”
,从“技术”
转到“社会”
,“简单的事情”
就立刻变得复杂了。
出于个人动机主动杀人的是谋杀犯,而经过上司授权,“为了社会的利益”
杀人的人则不是谋杀犯。
如果杀人者是他自己的意愿或**的工具,他便犯下了一桩罪恶。
如果他仅只是一个工具,他就没有犯罪。
如果我要为自己去杀人,我可能会对自己的行动感到恐怖,退缩回来,不去实现自己的打算。
从这种行动中抽身却步不算什么怯懦和不光彩。
但是,如果我是带着“上司的授权”
,带着国家、教会或历史必然性的命令去杀人,我就不能从“我的”
行动中退却,否则就会被冠以懦夫的恶名。
我的行动不是谋杀,而是复仇、考验、伸张正义、公民义务,是建功立业。
但是这样一来,历史的“真理”
,它的具体性、全方位性和实在便成了这样的:某一特殊行为可以同时既是谋杀又是英雄行为;谋杀可以褒扬为英雄行为,英雄行为也可以贬低为谋杀;特殊利益可以宣称为一般利益,真正的一般利益也可以贬低为个人利益。
[36]
历史既“包含”
英雄行为也“包含”
罪行。
把异教徒绑在柱子上烧死,不是时代的“过激行为”
,不是“蒙昧时代”
的出格或反常,因而也不是什么历史边际现象。
相反,它像罗马教皇的绝对权威和奴隶劳动一样,是完全正常的,是封建社会的组成部分。
历史哲学积极评价恶的作用,认为它是社会—人类实在形成过程中的一个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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