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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总和起来,是断言个体以相对自由的方式,同“自在的”
类本质对象化,同他在日常生活中作为事实而接受的要求和规范的习惯体系总体打交道。
但是他如何了解他所知道的这些东西?这一相对自由的源泉是什么?
本书第一编已提供了对这一问题的答案:个体根据同一个或数个“自为的”
类本质对象化或整体的自觉关系来安排他的日常生活。
规范,概念贮备,“自为的”
(或“自在”
与“自为”
的结合)类本质对象化的要求,那些指向类本质的日常需要,这些是形成他对日常生活要求结构评价的因素。
无论何时,只要这一要求结构不能同类的要求结构相协调,或者,无论何时,只要它同他从更高等级的类本质对象化所内在化的类的价值,或者同与这些价值密切关联的需要相冲突,他就可以抛弃这一要求结构。
这并非断言人“哲学地”
过自己的日常生活,并非说他可以从中幻想出某种同质媒介。
但是,在一定意义上它的确意味着,只要他自觉地把自己的生活“等级化”
,将之安排为一个等级结构,他就的确使自己的生活同质化。
这一自觉的“等级秩序”
的含义是什么?
我们的日常活动具有自己内在的等级秩序,这是为社会经济生活的迫切要求所建立起来的。
如果一个人每天必须工作12小时,那么劳动显然在他的日常议事日程中占据最大份额。
而在参与公共事务构成共同体成员的义务之处,这样的公共活动在日常活动的等级结构中占据很高的位置。
但是个体根据同类本质的自觉关系,为自己创造的等级结构却有不同的特点:其核心是把本质的与非本质的加以区分。
个体依据与类本质的自觉关系而建立起具有最高价值的东西,以及以他的个人天赋和需要为基础遵守这些价值的方式,以便能保证他自身的个性的充分确证。
这样,个体的等级结构甚至可能同嵌入“自在的”
类本质对象化之中的等级结构相悖。
例如,在一个以私人利益为核心的社会中,个体可能选择并围绕着公共活动而安排自己的生活——“为他人的生活”
。
反之亦然。
根据自我选定的价值体系自觉地安排自己生活的个体,也将依据这一体系来评价传统的现成的等级体系。
他将在自己的时代,以自己的方式从中接受任何适合于他自己选定的体系的东西。
结果,他常常生活于或运动于给定社会的边缘,但并非是总是如此。
从“自为的”
类本质对象化来自觉地构成自己生活的个体,成为人们竭力仿效的典范的情形并非罕见。
在这种情形中,个体的等级体系,个体的生活方式成为——或至少倾向于成为——那一共同体的等级体系和生活方式。
我说过,正是“自为的”
类本质价值及其同它的个体关系,会形成雕刻于个体生活经营中的个体的等级结构。
由此我并非断言,类本质活动以直接的(非中介的)形式不变地和同时地发挥作用。
假使如此,任何想过个体生活的人都可以成为艺术家、哲学家或科学家,甚至是政治家,这显然是不真实的。
一般说来,对生活秩序的个体选择是间接地、通过世界观作中介而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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