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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观既非科学的综合,也不是哲学的综合,也不是政治意识形态,而是这些因素(或它们其中的一些)的活动结果的混合、融合所采取的表现形式,它是它们为个体的日常生活服务的内在化。
因此,我关于正是与类价值的自觉关系开始形成个体及其个体的先后秩序的等级体系的断言,需要附加条款,即是说,这总是以世界观为中介而发生的。
世界观把类本质价值转换到个人的水平,正是通过世界观,这些价值成为个体活动的指导力量。
这等于是行动对象同行动动机的重新统一。
我们可以回忆一下前面所言:行动作为人特有的活动,产生于“自在的”
对象化在其中被占有的过程中,正是因为行动对象和行动动机被分离,它才是行动。
这两个因素现在重新得到统一,但是这是自觉的,而不是自发的,不是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观点出发,而是作为满足人的生活需要的方式。
这样,个体生活没有分解为简单的持续进展或异质活动的简单的同时发生。
活动依旧是异质的,但每一活动在人的生活中都有自己的位置,都有自觉安排的位置。
这样,无论异质的“现成的”
活动,必须在多大程度上以重复性实践为基础而得以恰当地进行,个体的生活都成为统一的。
个体把自身对象化为一定类型的主体。
如我所言,排他主义个性是“自在的”
主体,而个体的个性是被对象化为“自为的”
主体。
(二)作为个体“自为存在”
的个性
在什么意义上可以断言(在我们意义上的)个体体现“自为存在”
?这意味着什么?
首先让我们回忆一下,我们用以区别作为一种类型“自为存在”
的标准。
第一标准为,“自为存在”
并非必然属于社会(同“自在存在“相对)。
我们知道其成员为纯粹排他主义者的社会能够而且的确存在。
我们关于类本质的第三个标准在于,它不是第一性的而是第二性的。
事实上个性被建构于排他主义个性及其需要之上:这是它由之产生的土壤。
它不能改变自己天生的禀赋和潜能的集合;它只能寻求根据类价值来塑造它们。
同其他任何“自为的”
对象化一样,个体的生活似乎是对“自为的”
类本质对它提出的问题的答案,不是对所有问题,而是对“我本人应如何生活”
的问题的答案。
关于“自为存在”
已经说过,它是自由在其中表达自己的领域,即人在给定时刻所获得的那种程度的自由。
从个性的角度来看,个性所获得的发展程度,是那一时代个人自由的尺度。
关于“自在的”
类本质对象化,我曾断言,它们虽然为“自为的”
对象化提供质料,但它们不决定后者的内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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