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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为的”
个性体现着什么,代表着什么?
回答是,它体现着在个人的一生中对人的能力的自由确证和发展所能达到的可能性。
由此得出,“自为的”
个体(即个性)的效力领域决不囿于日常生活,而是包括一般生活。
如我们所见,一般生活以日常生活为基础,并且至少部分地反映于日常生活之中。
由于个性建立起依据与类存在的自觉关系而引导自己日常生活的世界观,显而易见,任何个体都不能只以“自在的”
类本质对象化为指导。
但是他或她可以把某些为更高的对象化所产生的价值引入他或她同“自在的”
对象化的关系之中。
这一伴随关系所体现的“自为的”
价值的程度各不相同,这里没有必要重复我们关于同个性自身相连的异化程度在这一差异性中所起的作用的分析。
读者还应记住,我们关于选定的价值内涵塑造个性自身或使之变形的方式的分析。
下面,我将局限于简要讨论一种类型——最有价值的类型的个性:道德个性。
我曾说过,人的世界观是他借以统一和按等级安排自己的日常经验的手段;现在我们应当提问:个性对象化为什么?我们可以立即说,相同概念内涵和相同价值内涵的世界观,可以与明显不同的个性相结合,这等于说,他们按等级组织自己日常生活的方式至少也倾向于类似。
这正是我们可以谈论个体类型的原因。
但是,不能把个体的个性简单地还原为他的类型渊源。
构成每个人特征的唯一性与单一性在这里被提到更高的水平上。
在其生活的创造性和按等级的安排中,“个体”
融合了通过世界观的中介阶段而唯一地把天生的禀赋转变为统一整体的复合体,或者换言之,它如此安排这些属性,以便个性的统一体可以随之产生。
这正是我断言人把世界观“个体化”
,把它同自己的个性相统一的原因。
道德为这一个体化提供推动力:道德实践起着生活履行的指示器的作用。
道德个性愈发达,就愈少意味着“个人”
对占统治地位(或至少是公认的)道德戒律的屈从:而它就愈加表明所谈论的个体把内在化的道德秩序转化为他自己的本质、自己的实质。
即是说,他使自己天生的才能品质和倾向人道化,在自己内部创造了规范的典范。
这里存在着伟大道德个性的作用:他能把自己偶然的和现成的,不管多么单一和唯一的才能品质人道化,把它们变为他人的范例,由此而把他们(虽然依旧保持着迟钝的排他主义特性和动机)提高到类的水平上,提高到类本质的表现的水平上。
我再重复一下前面多次提到的东西:我们的生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成为“为我们的存在”
,并不完全甚至并不主要地取决于主体。
一般日常生活愈是异化,要创造一种“为我们存在”
的生活就愈加困难;而如果我们真的获得成功,那么成就也就愈大,尽管这很少出现。
可以把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界定为这样的社会,在那里如果每一主体都把自己的日常生活建立为“为他自己的存在”
,那么,社会必要条件就会得到满足。
(三)日常生活的“为我们存在”
有两种类型表现于日常生活之中的“为我们存在”
:一种是幸福,另一种是有意义的生活。
幸福是日常生活中“有限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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