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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化领域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自在的”
对象化领域的属性之一在于,虽然是人的目的论活动促使这一领域活动并使之改变,但是它却是作为“给定的”
秩序而矗立于每一“个人”
面前。
这并不是说,人的自觉意向在“自在的”
对象化的形成和结合中不起作用。
关于语言,这一自觉的和有意的改变的例证相当罕见(新词汇),但是,在工作和习惯中则决不少见。
同时,“自在的”
类本质对象化的所有成分在本体论上都是第一性的:它们相互之间并不相对独立。
“自在的”
领域是必然性的领域。
如果要使“自在”
和“自在的”
对象化的自由可能得以实现,必须使“自在”
之外的、与之异质的成分,在社会关系即“自为的”
类本质活动的建构中起作用。
(二)“自为的”
类本质对象化
在本体论意义上,“自为的”
类本质对象化是第二性的。
它们并非社会性的必然组成部分。
许多社会结构被认为没有特定的“自为的”
类本质对象化也能行使功能,即使这些对象化事实上是存在的。
哲学是古典形式的希腊城邦的组成部分。
但是,斯巴达并没有哲学,其他许多城邦国家也没有哲学,可它们依旧能有效地自我再生产。
当然,存在着特定社会结构,在社会结构中存在着特定发展水平,特定类本质对象化必然从属于它们(例如,自然科学是发达资本主义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自为的”
类本质对象化只能根据指向它们的人的自觉意向而行使功能。
的确,如果没有与类存在的自觉关系,它们根本不可能取得存在。
然而,它们的确展示出某种按照自己的特殊规律而推进的发展能力。
对艺术来说尤为如此,但是,它也适用于科学和宗教。
然而,这种能力按其本性只能是第二性的和相对的,因为这些对象化本质上是对随着社会发展而提出的问题,或者至少是对这些问题的类本质的理念化而作出的反响。
同时,每一“自为的”
类本质的对象化,在其自我性(ipseity)中都具有结构上的同质性。
所有“自为的”
对象化都体现了人的自由,并表达了人性在给定时代所达到的自由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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