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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存在的内涵提供了恰当的、相对真实的世界形象,并使我们能根据这一形象,以恰当的即正确的方式活动,那么这些类存在就是“为我们的”
。
“恰当”
包含两方面:(1)具有真理内涵和规范的恰当;(2)具有行为者的人本学单一性的恰当。
特定“自在的”
对象化(习惯世界)变为“为我们的”
程度,反映在它们成为道德意向对象的程度,和这一道德意向借以表达双重恰当性的方式之中:对需要的价值内涵的恰当和对单一性的恰当。
因此,“真理”
概念在伦理学中,像在认识中一样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绝非偶然。
根据对象化规则和规范,对我们的活动所进行的缄默归类必然导致对对象化(习惯、道德规范)成为“为我们”
的程度的怀疑。
我们知道,个性的发展是对象化为主体的过程。
根据我们所言,现在我们可以作出大胆设定,个性在排他主义个人中对象化为“自在”
状态(我们应当记住,特性与类存在可以缄默地共存);而在个体中,个性对象化为“自为的”
主体。
但是在这里,由于这是一个“个人”
的问题,个人活动的问题,因而“自为的”
和“为我们的”
范畴携手联合,或者至少倾向于如此。
如果放到一起,在任何给定时期现实借以成为“为我们的”
进程的最高阶段,或者接近最高阶段,加上第二性的伴随因素——我们属人的个性本性成为“为我们的”
进程中的高级阶段——不可分地统一起来,形成“自为的”
性格,即个性。
因而,道德作为“为我们的”
原则在这一进程中起主导作用,这绝非偶然。
然而,必须加以补充,从个人的观点来看,原则上不可能使“自在”
存在或“自为”
存在的所有“项目”
都转变为“为我们的”
。
充其量某些“自为的”
成分可以在我们的活动中,包括日常生活领域的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同类存在的自觉关系同样可以在我们同“自在的”
类本质对象化的关系中起主导作用。
因而,从个人的观点看,不可能把现实建构成绝对的“为我们存在”
:在每一给定时代所能达到的水平上,包括在未来,总存在着“不为我们的”
事实。
然而,有可能基于同“自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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