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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进哲学902(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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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个性要通过作出善的决定(通过事后废除错误和坏的决定),并且通过自觉地承担自身的责任来形成和完善。

用这种方式进行概念阐述的价值伦理便保留了善的强制性特征。

确实,所有价值和行动都应该相关于三种价值理念。

如果其他社会规则体系与价值理想之一发生冲突,那么人就有义务作出对这一价值理念及其奉行有利的决定。

同样的理念还是衡量一种行为道德内涵的尺度。

如果一个人的价值与这些理想相冲突,那么这个人的特征将被描述为坏的或恶的;如果有人选择了与理念相矛盾并且不一致的有用性或成功,那么他们的行为不会被赞同。

同时,用这种方式进行概念阐述的价值伦理超出了义务,因为它没有把某种独特的具体的行动设定为义务。

无论如何,任何社会规范都不再可能制定在这种或那种具体情况下什么才是必须做的:决定权交给了个人。

伦理学不再是一个具体规则体系构成的结构和一个由不同甚至彼此矛盾的要求构成的体系(就像带有阶层或阶级道德、宗教道德、公共和私人领域的道德,职业道德、政治和性道德等情况那样),在那样的体系和结构中,具体规则的混乱表达了多样的规范标准。

在我们正在倡导的价值伦理中,自我将不再被困在特殊性动机与他律的规范体系间的交锋中。

只要道德仍然是一种规则体系,那么它与行动的人的个体性之间必然还是一种他律的关系;其规范的约束性特征将不仅发展了个人的个性,还将为其设置限制。

与此相对,道德的异化将在道德的人自身——自律的人——变成道德律令的承载者,并且不仅作为一种合理性的存在者,还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的那一刻获得扬弃。

我们并没有把我们合理性的乌托邦假定为一个超越义务的世界。

对我们来说,这个合理性乌托邦的起点就是关于三种主导价值理念的共识,而价值理念施予我们以义务。

同时,道德可以不再是一个规则体系:在行动中,每一个人必须对应用普遍的规范负起责任,根据他们自己的判断,道德感和才智——具体义务的网络不复存在。

我们合理性的乌托邦中还包含一种伦理学,在这种伦理学中,卢卡奇的第一和第二伦理学——“善”

和“个性”

的伦理学——合并为一个单独的伦理学,在这种伦理学中不断的进步意味着义务方面的不断减少。

只有在这样一个道德的世界里,自律的道德的人才能发展、完善自我,普遍化自我。

五、左翼激进主义哲学

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在分析属于激进乌托邦的理想:因此我们的分析已经涉及了应然。

在“不是这个而那个是真的”

、“不是这个而那个是善的”

以及“不是这个而那个是美的”

这些价值判断的基础上,这些理想得到了普遍化。

借助这些理想,对我们的价值判断作一归纳,我们已经对当下现存的事物进行了一种总体的批判。

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遵从着“哲学”

的惯常路径。

然而,我们知道哲学还能够从实然中推演出应然。

我们已经注意到,这种推演往往包含着卓有成效的矛盾的一面。

不过,推演借助于卓有成效的矛盾而存在这一事实只有接受者才清楚。

哲学家本身力求达到相因而生(tial)并且确信自始至终他们的推演都符合这一标准。

如果哲学家本人明白,对他们来说应然是无法从实然中推演得来的,那么他们的作为哲学的哲学就是不完善的。

我必须承认,我无法在哲学上从实然中推演出激进哲学的应然。

但是,与此同时,我一直在声明,在依附和统领关系之内绝不可能从哲学上将激进哲学的应然从现存中被推演出来。

一旦我们把作为规范的三种理想与实然联系起来,它们将全部导向悖论。

第一种悖论已经广泛讨论过了。

让我们回想一下它能被表述的两种方式。

哲学的价值讨论应该被普遍化;但在一个以依附和统领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中,哲学的价值讨论是无法得到普遍化的,因此,在一个以依附和统领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中,哲学的价值讨论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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