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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或者非P”
(P∨﹁P)等,就是常见的永真式。
一个揭示了前提和结论的关系的蕴含式是永真式,这表明了什么呢?表明了前提和结论的必然关系是不以前提和结论的具体内容及其真假为转移的。
可见,正确的推理形式的实质和功能正在于、也仅在于撇开了前提和结论的具体内容,不管前提和结论在事实上真不真,而单从思维的形式结构方面揭示命题间的必然关系。
换句话说,推理形式所涉及的只是思维本身的形式结构问题,而不是前提或结论与客观对象是否符合即是否真理的问题。
如果问:正确的推理形式能证明什么?回答只能是:能证明前提和结论在命题形式方面的关系,再没有别的。
至于前提和结论是不是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实际,是不是真理,它是不去“管”
、也管不了的。
正确的推理形式所能证明的仅仅是逻辑上的蕴含,即命题形式上的蕴含,而不包括事实上的蕴含。
例如,客观世界里的对象或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函数关系等,是不能由推理形式来证明的。
在这一点上,休谟说对了。
要想从原因中“演绎”
出结果来,是做不到的。
同样,演绎也证明不了函数关系。
例如,假定我们已知A物体的质量为B物体质量的两倍,又知道加在A、B两物上的力相等,我们也就可以断定A的加速度必为B的加速度之半。
这个断定是不是从两个已知条件“演绎”
出来的呢?很像是,其实不是。
因为这两个已知条件与我们的断定之间在命题形式上并无必然联系,或者说,虽有必然联系,但只是物理的必然而非逻辑的必然。
即使我们作出与此不同的断定,也并不违反逻辑。
为什么我们认为只有这样的断定才是正确的呢?是因为我们依据了F=ma的经典力学公式。
这并不是什么逻辑规则,而是力学公式;它反映的是力、质量、加速度这三个物理量之间的事实上的必然关系(函数关系),而不是三个概念之间的逻辑上的必然关系。
这种事实上的必然关系的普遍性是不可能由逻辑推理来证明,而只能由亿万次的实践来证明的。
我国20世纪50年代讨论逻辑问题时有的同志主张把“正确性”
和“真实性”
加以区别,我认为这种意见是很对的,对我们当前的讨论仍有意义。
卡尔纳普把“逻辑上有效”
(L-valid)和“物理上有效”
(P-valid)加以区别的说法也不无合理的成分。
所谓“正确”
或“逻辑上有效”
相当于通常说的“合乎逻辑”
,是指推理形式正确(前提蕴含结论);“真实性”
或“物理上有效”
,则相当于通常说的“合乎实际”
,这才是指命题是真理。
逻辑只能证明前者而不能证明后者。
人们常常在说到逻辑证明的场合叫“证明”
(proof),而在说到实践证明的场合则叫“证实”
(verifi)或“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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