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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ion),这并不是无意义的咬文嚼字,而是为了表示两者在性质和功能上的区别。
当然,问题不在于用语,“实践证明”
并非不可以说,而在于“实践证明”
和“逻辑证明”
所解决的问题确实是不同的,不应该混为一谈。
或许有的同志会说:如果前提的真实性已被实践证明,不就可以推出结论的真实性吗?在这种情况下,结论的真实性不就是由正确的推理形式确定的吗?看来很像是这样,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
在这种情况下,结论的真实性本来就被蕴含在前提之中,早就同前提一起被实践证明过了。
推理的作用不过是把已被实践证明了的真实性揭示出来而已。
打一个不完全恰当的比喻:一个进行了犯罪活动的人,他的犯罪性质在他作案完成的时候就已经在客观上确定了(即使当时没有任何人知道也一样),法庭宣判时所作的推论不过是依据他的作案事实把他的犯罪性质揭示出来而已。
证明此人是罪犯的并不是逻辑推论,而是此人的犯罪活动的事实。
第三,正确的推理形式之不能检验真理,在前提为假的情况下显示得更清楚。
从假前提出发,按照同样的正确推理形式,既可以推出假结论,也可以推出真结论(假前提不仅蕴含假结论,也蕴含真结论)。
试看下面的两个推理:
这两个推理的前提都假,在这一点上没有区别;推理形式都正确,而且是同一个推理形式(所有的M是P,所有的S是M,所以所有的S是P),在这一点上也没有区别。
可是得出的结论却一个假,一个真,截然相反。
如果一个人根本没有生物学的知识,仅以推理形式为标准,能检验得出究竟哪一个结论是假的,哪一个结论是真的吗?显然不能。
这就表明了正确的推理形式只能揭示前提和结论的逻辑蕴含关系,而不能判定结论的真假。
三、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发展着的实践
有的同志说,上面这些道理至多不过说明逻辑不是检验真理的最终标准罢了,这一点我们并不反对。
可是不管怎么说,如果前提真并且推理形式正确,则结论必真,这总是无可否认的吧,而这就是逻辑证明的威力所在。
我们说逻辑证明也是检验真理的一种标准,也无非就是这个意思。
这又有什么不对呢?
是的,逻辑证明作为演绎推理,有它的必然性、强制性。
否认了这一点就等于否认了逻辑证明的存在权,连这个名词都该取消了。
这当然很荒谬。
可是,只要哪怕是极粗略地考察一下人类认识的历史,就不难发现这样的事实:尽管人们从自认为(而且公认为)千真万确的前提出发,极严格地遵循演绎推理的规则去进行推理,因而极自信地认为得出的结论必定为真,但实际的结果还是常常(虽然不是每次如此)出乎意料地错误,使自己大吃一惊。
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实践已经超出了前提的有效范围。
这并不表明演绎推理的规则不灵了,而是表明被人们原来当作“千真万确”
的前提并不是在任何范围内都是千真万确的。
那么,难道我们不可以对某种真前提的有效范围一劳永逸地作一个完全正确的规定吗?可惜,这是做不到的。
人们的认识不可能超越具体的历史条件。
任何时代的人们都只能根据当时的实践所揭示、所证实的情况对某一真命题的有效范围作出规定——这是应当和可能要求于人们的一切。
这个规定与这个真命题的实际有效范围是否一致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如果不一致,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发现的。
只有当实践的触角伸进了以前没有估计到的新领域时,才可能发现原来的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符。
而在此之前,人们还是可以心安理得地把某个真命题连同人们对它的有效范围的规定一起当作“千真万确”
的前提来进行推理,得出仿佛“万无一失”
的结论的。
这正如在篮球场上奔跑的运动员如果事实上没有出界,即使“忘记”
了球场的界线也无关紧要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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