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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的对象内容和体系1(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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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世界观。

这里还谈到“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

,也就是说,它是认识史的总结,反映了人类认识的规律。

这就是认识论。

所以,列宁关于逻辑学的这个定义,就包含了三者同一的思想:三者是同一个东西的不同的方面,它既是关于思维形式的学说,又是关于世界的一般规律的学说,又是人类认识史的总结。

除此以外,列宁在《哲学笔记》里面,谈到逻辑学跟辩证法是一个东西,或者逻辑学跟认识论是一个东西,或者辩证法跟认识论是一个东西的地方是很多的,不是个别词句,而是大量的言论。

当然,其中讲逻辑学同辩证法、认识论也有区别的话也找得到。

这些地方要联系起来完整地看,看列宁讲到它们的区别的时候,这个区别究竟是什么,是三门科学的区别呢,还是不同方面的区别。

列宁有不少话谈到逻辑学就是辩证法或世界观。

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科学,这是毫无疑义的,问题是辩证逻辑的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是什么?在列宁看来,它们就是客观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普遍规律的反映,因而逻辑学就是一个辩证法概念、范畴的逻辑体系,一门指导人们思维的规律的科学。

列宁指出,“黑格尔在概念的辩证法中天才地猜测到了事物(现象、世界、自然界)的辩证法”

概念的辩证法即黑格尔的逻辑学,这就是说,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包含着对客观辩证法的猜测,尽管黑格尔自认为概念的辩证法是所谓纯概念的自己运动。

列宁唯物主义地改造黑格尔的猜测,认为逻辑学应该科学地反映客观辩证法。

他说:“概念的关系(=转化=矛盾)=逻辑的主要内容,并且这些概念(及其关系、转化、矛盾)是作为客观世界的反映而被表现出来的。

事物的辩证法创造观念的辩证法,而不是相反。”

用列宁在另外一个地方的话来说,这就是:“这些概念和规律等等(思维、科学=‘逻辑观念’)有条件地近似地把握着永恒运动着的和发展着的自然界的普遍规律性。”

“逻辑规律就是客观事物在人的主观意识中的反映。”

辩证法的规律不仅是客观世界的规律和思维的规律,也是认识的规律,因而辩证法和逻辑学同认识论也是同一个东西,对此列宁也有明确的论述。

除了上面举出的三者是同一个东西而外,列宁还说过:“逻辑学是关于认识的学说,是认识的理论。”

为什么呢?因为“认识是人对自然界的反映。

但是,这并不是简单的、直接的、完全的反映,而是一系列抽象过程,即概念、规律等等的构成、形成过程,这些概念和规律等等(思维,科学=‘逻辑观念’)有条件地近似地把握着永恒运动着和发展着的自然界的普遍规律性。”

又说:“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列宁还具体指出,对立统一规律就是“认识的规律(以及客观世界的规律)”

,其他范畴如个别和一般、偶然和必然等构成的辩证法规律,既是客观世界的规律,也是认识、思维的规律。

关于逻辑学和认识论同一的思想,还可以从列宁关于范畴的逻辑发展和范畴的历史发展的一致的言论看出来。

在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的摘录和评语中,列宁曾一再指出,黑格尔逻辑学中范畴发展的某些环节是和范畴发展史一致的。

列宁说,逻辑“不仅是对思维形式的描述”

,“而且是和真理的符合,也就是??思想史的精华,或者简单些说,是思想史的结果和总结??”

思想史的精华即范畴发展史。

这里虽然写了一些问号,但列宁显然是肯定地回答的,因此,在旁边他又写道:“按照这种理解,逻辑学是和认识论一致的。

这就是极重要的问题。”

列宁又说:“从逻辑的一般概念和范畴的发展与运用的观点出发的思想史——这才是需要的东西!”

这里说的就是逻辑范畴的发展史。

列宁还指出,从思想史着手是研究逻辑的一个新的方向,他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思想史的概括。

从各门科学的历史上更具体地更详尽地研究这点,会是一个极有裨益的任务。

总的说来,在逻辑中思想史应当和思维规律相吻合。”

因此,列宁认为“要继承黑格尔和马克思的事业,就应当辩证地研究人类思想、科学和技术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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