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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质主义原则。
运用知性方式所获得的关于人本质的知识,并不是表层的、现象的知识,而是“本质”
的知识,它就是本质,是人作为人区别于他物的、人所特有的质的规定性,把握了这一点就是完成了认识人的任务。
并且对本质的认识和把握不会超出预设的范围,把握了预设的本质就是把握了本质的全部。
在此意义上,对“人是什么”
的回答便可归结为“人就是它的本质”
。
这就是传统哲学在人的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
从哲学发展史看,无论是唯心论者,还是唯物论者;无论是经验论者,还是唯理论者;无论是把人理解为理性的存在者,还是神性的存在者,或是自然性的存在者,在深层所体现的都是上述基本的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被提问的对象已然在场,即把人当成“现成存在者”
,运用知性逻辑的方式去把握人之为人的本质。
按照海德格尔的观点,这种对人的理解方式实质上是把人当做“现成存在和摆在那里这种意义上加以领会的”
,[54]因而与理解物的方式并无本质差别。
舍勒说得更清楚,这种理解方式实际上是把“人的本质及其价值视为一种自然事实的自然延伸”
[55],它在表面上把人看得很高,其实是人的贬值和人的价值的颠覆。
归结起来,传统哲学把人当成“现成存在者”
,“把人的本性看做前定的、单一的和不变的本性,这种看法体现的正是‘物种’的观点。
人类先达到的是对物性的认识,由这种认识形成了‘形式逻辑’的单极思维。
运用物种观点和形式逻辑方法认识人,这就是历史上对人性总是抽象化理解的主要思想根源”
[56]。
运用物种观点和形式逻辑方法认识人,实质上就是一种把人物化的“物种思维方式”
,即它在理解人时,采取了一种与认识物毫无差异的理解方式和思想逻辑。
不管它在口头上多么重视人,不管它把人抬得多高,其结果都是一个,那就是把人等同于物。
人被物化,沦为完全物化的存在。
“物种思维方式”
就是人们在认识“物”
时,总是把物当成一种“现成存在者”
,运用知性逻辑来把握它。
为了准确把握物,必须把一物同他物区别开来,使用求同法或求异法,寻找出一物区别于他物,且为这一物种所有个体共同具有的本质属性或特征,只要把握到了这一本质属性或特征,就把这一物与其他所有的物区别开来了,也就实现了对此物的真正认识。
在此意义上,认识物的方式就是一种寻求与他物相区别的方式,就是一种寻求物种界限的方式,因而在根本上就是一种形式逻辑的方式。
认识一物,就是寻求其所属物种的规定,然后从此规定出发,采取“属加种差”
的方法,就可以给出此物的定义,达到对此物本质的科学把握。
物种思维方式是由物种存在方式决定的。
某物的存在方式完全是由其物种所决定的,是由其物种预先规定好的,完满自足的,它不能超越预先的规定。
物的活动没有超越性,完全与其物种的活动相一致,正如马克思所说:“动物与其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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