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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把它放在《资本论》第三卷的最后一章加以出版。
由于《资本论》是马克思的一部主要的科学著作,因此必须参照这一章节,可惜的是这一章并不完整。
马克思写道:“单纯劳动力的所有者、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各自的收入源泉是工资、利润和地租——也就是说,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形成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现代社会的三大阶级。”
阶级在这里是以经济收入的来源即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一传统的方法区分的,也就是说以他称之为“把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切秘密都包括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公式”
。
利润是剩余价值这一基本实在的表面形式。
地租,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对它作过长篇分析,是剩余价值的一个部分,是一种没有分配给劳动者的价值。
这种用经济结构对阶级所作的解释与马克思的科学意图最为合拍,它使人们得以从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中引出几个基本论点。
首先,社会阶级是在生产过程中占有一定地位的集团。
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含有两层意思,即在生产技术过程中的地位和在技术过程之上的法律过程中的地位。
资本家既然是劳动组织的主人,因而也就是技术过程的主人。
同时,他的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地位使他在法律上又是从合伙生产的人手中取得剩余价值的人。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阶级关系逐步趋于简化。
如果撇开随着工业化的进展其重要性逐渐减少的地租,因而只剩下两种收入来源的话,那么大的阶级也只有两个:由只具有劳动力的人组成的无产阶级及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即攫取一部分剩余价值的人。
因此,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中,马克思区分了以下这些阶级:金融资产阶级、工业资产阶级、商业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农民阶级、无产阶级,还有他所称的流氓无产阶级(大体相当于我们所说的无产阶级中受剥削最重的阶层)。
列出这些阶级与《资本论》最后一章中概述的阶级理论并不矛盾。
马克思在这两类文章中提出的问题并不相同。
在一些文章中马克思试图确定哪些大集团具有资本主义经济的特点;在另一些文章中则试图确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哪些社会集团曾经对政治事件有过影响。
从以区别收入来源为基础的阶级结构理论到对社会集团作历史的观察之间还有一个困难:实际上,一个阶级并不仅仅因为从经济分析的角度上来看只有一个相同的收入来源而构成一个统一体,而要成为一个统一体显然还应当具有某种心理上的一致性,必要时还要加上某种团结的意识甚至一种共同行动的愿望。
这一看法引出了马克思的第三类文章。
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书中,马克思解释了为什么许多从事同样的经济活动、过着同一类型生活的人不一定代表同一个社会阶级。
他说:“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
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
这种隔离状态由于法国的交通不便和农民的贫困而更为加强了。
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任何分工,应用任何科学,因而也就没有任何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任何不同的才能,没有任何丰富的社会关系。
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
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的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小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
一批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批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省。
这样,法国国民的广大群众,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相加形成的,好象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
既然数百万家庭的经济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所以他们就形成一个阶级。
由于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有地域的联系,由于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任何的共同关系,形成任何的全国性的联系,形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所以他们就没有形成一个阶级。”
[2]换句话说,行动、思想方法和生活方式的一致是一个社会阶级的实在的必要条件,但光有这一条件还不够。
作为一个阶级还必须有一致的意识和有别于其他社会阶级甚至敌视其他社会阶级的感情。
严格地说,分散的个人只有在进行反对另一个阶级的共同斗争中才能形成一个阶级。
马克思的基本思想是雇佣工人与资本家的根本利益矛盾。
他还深信这种矛盾支配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形式随着历史的演变而日趋简单。
但另一方面,作为历史实在性的观察家而且又是一个杰出的观察家,他像任何其他人一样认为社会集团是众多的,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阶级不能混同于任何一个社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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