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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理说 我无罪(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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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说他们之间1年之久不交,就是10年,或更长的时间不交接,都与我毫无关系,因此,我没有事实上的责任。

至于杂品库内存放的将军俑头,我王学理压根儿就不知道。

一号坑在第一次发掘时,共出土4个将军俑,但原考古队向秦俑馆移交时,却少交一个将军俑头,并将其擅自藏匿于现考古队的杂品库内。

因为在1985年11月7日,秦俑坑考古队副队长柴中言把钥匙交给屈鸿钧时,它只是一间放杂货的普通房子,里面除两盘钢筋、九根半钢管、十多块杂木板、一个木案子,还有其他一点杂物外,并没有任何文物。

有这两人移交签字的清册可证,而掌管钥匙后的屈鸿钧从来没对我说过里面有俑头。

既然我不知道,当然也就不负法律的、事实的和工作上的责任。

这一切责任应当归于把贵重文物不交,并乱塞于杂品库中的原考古队队长杭德洲。

可文物局不但对此不予追究,反而责诸他人,企图不是昭然若揭吗?

“将军俑头案案发后,有人向公安机关建议将我王学理逮捕,但临潼县公安局却明确表示:只是发案时本人不在工地,就没有直接责任,因此也就不能逮捕。

1987年2月17日,杂品库内的将军俑头被盗时,正值我在北京参加《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的编写会议,在2月13日去北京前,我曾3次委托主管考古队安全的刘占成负责保卫工作,并向考古所石兴邦所长汇报过。

25日晚,我从北京返回西安后,得知杂品库门被撬开,26日赶到工地摸清了情况并及时向省文物局和临潼县公安局报案,这一切足以说明,我非但没有事故责任,而且尽到了道义上的责任。

因为这是‘邻居’家中失盗,并非秦陵考古队失盗,由我主管的秦陵考古队文物库房和发掘现场,文物是清楚的,有安全保障的,并没有发生任何失盗事故。

至于发生在1986年7月和1987年2月17日的两次一号大厅后部武士俑头被盗事件,责任者很明确,前者是原考古队在移交过程中丢失的,后者是秦俑馆接收后丢失的,两个俑头各有属主,均未交秦陵考古队代管。

而1987年2月17日被盗的将军俑头则是原考古队该交而不交的私藏之物,理应追究其栽赃之过,怎能说是秦陵考古队连续被盗呢?三个俑头的连续被盗,恰恰反映了文物局主管领导的官僚主义和原考古队的管理混乱。

舍此,别无他责。

“我王学理主管的经过重新组建的秦始皇陵考古队,辟有专用文物库房,新购有6个铁皮文物柜子,还有一系列安全措施。

新发掘的5个探方,对出土的文物及时入库,库有登记,发掘现场又无文物差错。

就原考古队掘的前5个探方文物及整个安全问题,我曾多次给省文物局呈送过报告,并进行过不止一次的敦促,可说是尽到了道义上的责任,但可惜没有引起文物局领导人的足够重视。

早在1985年第66号文件下达后,我就给局领导谈过这批文物的安全事宜,当时得到的批示是:马上就移交,你们应做好新的发掘工作。

1986年6月29日之后,我曾多次报请确定考古队保卫关系,时至俑头被盗3个月后才口头答复,整整拖延1年的时间。

1986年7月24日,省文物局一位领导人关于未移交陶俑人坑问题来到考古工地,当时我阐明了局文件规定的责任范围,也没有接受放俑的任务。

按理说,应引起局领导人关于拖期文物安全的关注和重视。

可惜的是,领导者事发前麻痹大意,事发后凭权推诿。

1986年11月19日之后,就个人占有文物、拒绝入库问题,我向局报告并多次催促尽快解决,直至将军俑头被盗过后4个月还迟迟没有得到落实,从我报告之日起又整整拖了8个月之久!

两相对比,谁有功,谁有罪,这不是很清楚吗?说穿了,这次将军俑头被盗事件,我只不过是当了个替罪羊而已,我相信这个冤案总有一天要平反的……”

“请问您在取消考古队院内经常性的昼夜值班制度、撤销值班人员时是怎样考虑的?”

未等对方把话全部讲完,我又提出了这个关键性的敏感问题。

“我没有取消值班制度,更没有撤销值班人员,你的提问使我感到茫然。”

他答。

“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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