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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责任人:主审官,比如大理寺正。
第二责任人:大理寺正的上级领导,大理寺少卿。
第三责任人:大理寺卿,以及大理寺正的下级(如果有下级)。
第四责任人:主簿、录事,因为他们肩负审核案卷的责任。
只要大理寺出现误判,主簿和录事是绝对要受罚的。
另外,身为大理寺官员,不能对死刑制度和三司会审制度一无所知。
接下来,我们就来说说这两种制度。
死刑制度:复查复查再复查
死刑,这个话题很大,而且很压抑。
在古装电视剧中,常见的有斩首、凌迟、腰斩、车裂。
不常见的,有枭首、烹刑、绞刑、定杀(用水淹死)、坑杀、脯刑等。
到了唐朝,死刑只有两种:斩刑和绞刑。
清朝末年的法学家沈家本统计,唐律中适用死刑的条款有232条,其中斩刑89条,绞刑143条。
意思就是,只要行为触犯了法律条文,司法部门就可以判处死刑。
当然,如果谁的行为让皇帝不爽,即便罪行没达到死刑标准,皇帝也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毕竟,在古代社会,皇权是凌驾于律法之上的。
比如兵部侍郎张三卷入皇子夺位斗争中,某皇子被判为谋逆罪,赐自缢而死,张三被株连,被大理寺定为斩刑,刑部和皇帝批复,正常执行。
死刑的时间
古代杀人需要奉行天道,立春到秋分是万物生长的季节,杀人就是逆天而行,朝廷禁止杀人,刑部和大理寺也不能向皇帝奏报死刑。
秋分以后,万物开始萧条,大自然成一片肃杀之象,处决犯人确实更应景。
当然,如果是十恶不赦的重罪,比如奴婢、部曲杀害自己的主人,可以随时行刑,不受律法约束。
《唐律疏议·断狱》还有“断屠月”
和“禁杀日”
的说法。
每年的一月、五月和九月是佛教长斋月,以修福报为主,世俗禁止杀生。
每月的一、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等日子是朝廷规定的“十直日”
,禁止死刑、屠宰、钓鱼。
换算过来,立春一般在十二月或一月,秋分一般在八月或九月。
也就是说,唐代能执行死刑的,也就农历十月和十一月,而且就那么几天。
死刑现场
如果官职或爵位在五品以上,执行死刑的那天,朝廷会安排专车送罪犯去刑场。
跟随车队的护卫人员差不多二十人,每增加一名罪犯,押送人员就增加五人。
如果是五品以下的官员,直接步行到刑场,有种游街的感觉。
到了刑场,有关部门会备上一壶好酒、几碟小菜,当作送行酒。
如果有亲属前来送行,朝廷允许亲属上刑台,为罪犯举办小型的告别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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