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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体现着教师所应当具有的道德情感、道德观念、道德情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整体性的道德品质。
对于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一个方面,教师职业道德所关注的重点是教师职业工作中的人际关系,包括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教师与集体的关系以及教师与社会的关系等。
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目标是规范和引导教师处理好这些人际关系,以道德的方式来协调人际行为,同时也以道德的方式来展开教育、教学活动。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方面,一名合格的教师必须掌握好处理师生关系的能力。
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既要有一定的威信,能够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加以引导或者矫正,同时又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的主体身份,给予学生自主选择的空间和机会。
教师与学生之间应当是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同时又是相互促进的关系,这也正是古代儒家所称的“教学相长”
。
此外,教师还必须处理好与集体的关系,这个集体包括同事群体以及学校生活中的共同体。
教师生活于学校共同体之中,难免与教师集体以及学校共同体发生着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以及利益关系,教师必须从道德的逻辑出发来处理好与集体、与学校的关系,努力成为学校共同体、教师集体中的合格成员,为集体生活和学校教育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当然,教师还面临着与社会的关系,教师作为社会成员,必须把自己看作是社会的一分子,在教学活动中履行社会职责,有效地传递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通过自身的教学活动来培养人才,从而间接地促进社会的发展。
另一方面,教师职业道德不仅是一种外在的道德规范体系,更是一种内在的道德自律。
就是说,教师也必须处理好“自己与自己”
的关系。
教师必须通过把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身的道德素养,从而全面地提升自己的道德品质和道德境界。
我们知道,纯粹的道德他律和外在规范是很难限制教师的行为的,因为这些外在规范难以深入人心,难以成为教师的心灵世界和道德世界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教师职业道德如果仅仅是这样一些外在的道德规范的集合体,通过灌输或者强制的方式来向教师施加压力,那么这些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教师职业活动的调节作用很可能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
显然,一种职业道德规范只有当它被道德主体所内化的时候,它才有可能成为道德主体的内心世界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才可能经由道德他律而走向道德自律,主导道德主体的道德生活。
教师职业道德也同样如此,它需要教师以主体的身份自觉自主地吸收和接纳这些道德规范,甚至允许教师反思和批判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的不合理的要素,保留合理的方面,从而让这些道德规范成为一种自律和自觉,而不再是一种外在的强加和灌输。
通过这样的一种反思、吸收和内化的过程,教师职业道德才能真正成为属于教师职业生活的“本己”
世界的道德规范,而不再是从属于教师职业生活的“异己”
世界的外在道德规范。
总而言之,教师职业道德主要是一种用以协**育活动中教师与学生、教师与集体以及教师与社会等关系的道德规范体系的总称,它既是社会向教师职业所提出的相对客观的道德规范,同时也是教师以及教师群体所应当主动去吸收、内化和践履的道德规范;它既体现出了一定的道德他律性,同时也体现出了显著的道德自律性。
因此,只有将社会性与个体性、他律性与自律性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教师职业道德才能有效地调节教师职业活动中的各种关系,最终促进教师职业工作的开展和职业成就的获得。
二、教师职业道德的特性
教师职业道德是职业道德的一种类型,因此它具有各种类型的职业道德所具有的一般特征;同时,由于教师职业道德又是专属于教师这一独特的职业领域所具有的道德规范,因此它又具有自身的特殊属性。
理解教师职业道德的特性,必须从以上两个方面来加以综合的理解和把握。
我们首先来看看教师职业道德的一般特征。
这些一般特征如下:
第一,在调整对象和范围上有明显的专业性或特定性。
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生活实践相联系的,往往只对从事某种特定行业的人起调节作用。
比如专门意义上的“救死扶伤”
的道德就只适用于医生;“诲人不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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